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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后置许可经营项目(什么是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延伸阅读】


新政正式实施,东莞企业登记注册更便利


8月1日起,新修订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将为东莞企业登记注册带来不少便利。


变化1:住所登记要用“标准地址”


此次修订的一大变化就是申请登记的住所地址,必须是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


广大企业、创业者填报前,可以在东莞政务服务网、“东莞市场监管”公众号等网站查询住所标准地址表述。他提醒,用作住所登记的房间必须是独立房间,并经门楼牌管理部门编制标准地址,方可用于住所登记;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不是独立房间的铺位和摊档,申请标准地址后再用于登记;卡座、座席等非独立房间申请集群注册登记。


变化2:全面实施“住所申报”,简化“住改商”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管理办法》删除了原来不允许采取申报方式提交住所证明的条款,修改为第十三条,将住宅(自建房除外)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变化3:“一址多照”,合理共用地址


《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一)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二)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三)同一地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充分理由共存经营。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按第(三)种情形登记的,还需提交主体之间有共存经营的材料。


变化4:“一照多址”,简化分支机构登记


《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设经营场所,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经营场所即可。各部门对备案场所的管理参照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凭经营场所备案证明代替营业执照办理许可审批。


与此同时,《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将经营场所的地址、负责人等信息,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停止在备案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办理取消备案登记。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经备案的所有经营场所视为自动取消备案。


文字:冯欢


摄影: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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