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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泓作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2018最新))

转自:土地管理法


【裁判要点】


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受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不仅要看该判决的结论本身,还要看当事人所诉行政行为与该判决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的关联性,以及两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诉的理由与诉的利益。只有如此,人民法院就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已为生效的行政裁判的效力所羁束”所做的判断,才可能在维护判决既判力与保护诉权之间找到平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建京,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号。


法定代表人:金晖,区长。


再审申请人左建京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5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审判员于泓、审判员杨科雄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左建京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发(2016)1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董明崑因不服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京04行初36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被诉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程序合法,并据此判决驳回董明崑诉请撤销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京行终4352号行政判决终审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已为一审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效力所羁束,故左建京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遂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京04行初1446号行政裁定,驳回左建京的起诉。


左建京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征收决定已为生效行政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左建京就此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左建京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左建京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京行终5521号行政裁定,驳回左建京的上诉。


左建京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为:⒈被诉征收决定对再审申请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董明崑案件并没有通知再审申请人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参加诉讼。⒉被诉征收决定存在主体违法、程序违法等诸多情况。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被诉征收决定,一、二审法院均以该征收决定已为生效的行政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为由,未支持本案再审申请人左建京的诉讼请求。需要说明的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受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不仅要看该判决的结论本身,还要看当事人所诉行政行为与该判决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的关联性,以及两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诉的理由与诉的利益。只有如此,人民法院就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已为生效的行政裁判的效力所羁束”所做的判断,才可能在维护判决既判力与保护诉权之间找到平衡。


本案中,被诉征收决定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4行初369号行政判决所审查的系同一行政行为,该被诉征收决定对应的是“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涉及的是五大片区的楼宇,并非针对再审申请人一户。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求及理由看,是要求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诉讼理由也与上述生效判决中的董明崑的诉讼理由基本相同;从诉的利益角度分析,都是要求法院从整体上否定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并未体现出不同的原告在本案中有别于其他人的特定的需要法律保护的合法的诉讼利益与实体权益,也即诉的利益也基本相同。本院认为,如果再审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对于补偿方式或者补偿额度等涉及其本人的具体权益存有异议,其完全有权利针对后续的经过评估后作出的分户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其与征收部门所达成的征收协议,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而在本案诉讼当中,即便法院启动对被诉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在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上亦与上述生效判决所涉案件没有明显区别。故整体来看,本案实无启动再审之必要,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已受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的分析意见,并无明显不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在处理方式和结果上于法有据。


综上,左建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左建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宇


审判员 于 泓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觅


书记员 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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