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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岗农业银行开户银行(南蔡村农业银行开户行名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1


●回售简称:力帆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交易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月28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调整为7.50%


特别提示:


1、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力帆债,债券代码:136210,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6%,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在后2个计息年度(2019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8日),票面利率调整为7.50%。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6力帆债”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16力帆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8年12月27 日至2019年1月4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力帆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力帆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6力帆债”债券,请“16力帆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6力帆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力帆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 力帆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力帆债”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6力帆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力帆债(代码136210)


3、发行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9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0 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26%。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7、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申报: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月 28日至 2021 年1月27日。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年1月28日至 2019 年1月27日。


12、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月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托管、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中所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16力帆债”在存续期前3年内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3年(2016年1月28日至 2019年1月27日)票面利率为6.26%,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2019年1月28日至 2021年1月27日)的票面利率为 7.5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1


2、回售简称:力帆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1月28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6力帆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力帆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月2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26%。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6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6力帆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16力帆债”债券持有人应在本次回售的申报期(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力帆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6力帆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力帆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力帆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6力帆债”债券。请“16力帆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力帆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 年11月7日起至 2021 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


联系人:周锦宇


电话:023-61663050


传真:023-65213175


邮政编码:400037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园路18号7楼


联系人:周亮


电话:021-38677924


传真:021-38676666


邮政编码:200120


3、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联系人:王云浩


电话:010-51789044


传真:010-51789043


邮政编码:100032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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