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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税率(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经常被问起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和汇算清缴的计税问题。究其根本,就是这三项综合所得,在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汇算清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上算法大不一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人经常困惑,难以理清。


税哥以为,理清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和汇算清缴的计税问题,必须事先确定好两个事项。


一是明确对象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二是明确是扣缴申报还是汇算清缴申报。当然扣缴申报对于居民个人来说就是预扣预缴,对于非居民个人来说就是代扣代缴。


其中差异详见下表:



一:认清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差异

差异有三个: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式不同。


预扣预缴时, 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其中 “费用” 分档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减除费用按 800 元计算;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 减除费用按收入的 20%计算。 按照 “每次” 预扣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汇算清缴时,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费用” 不分档计算, 按照收入的 20%计算。 所有的综合所得全部按年合计计税, 既不按次也不按月计税。


二是计税前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应纳税所得额与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


预扣预缴时, 以居民个人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在预扣预缴时,不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所得。


汇算清缴时,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 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


预扣预缴时,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适用 20%的比例预扣率, 对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 采取加成预扣的方式, 其中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不超过 5 万元的部分, 按照 20%的预扣率加征五成, 实际执行 30%的预扣率;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 万元的部分, 按照 20%的预扣率加征十成, 实际执行 40%的预扣率。


汇算清缴时,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合并计算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 3% ~ 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认清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的计税差异

差异同样也有三个:


一是纳税人分类不同纳税方式各异。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个应税项目,合并称为四项“综合所得”。对于“综合所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必须先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身份类别,适用不一样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实行按年综合征税,需要对四项“综合所得”按照年度计算并加总其“年收入额”并计税。纳税人在取得四项综合所得时,实行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


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取得这四项“综合所得”,不需要按年综合计税,而是分项按月或按次计税。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间,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时,以每次作为纳税期间,计算税额并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二是适用税率(预扣率)不同。


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时,按照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按照20%、30%、40%三档预征率累进计税。在年度终了后,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需要和工资薪金所得合计,按照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课税,其中与预扣预缴税款的差额,多退少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所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注 2 明确规定: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三是费用扣除不同。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在预扣预缴时实行分段扣除费用,即4000元以下扣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费用20%后计税(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在年度综合计税时,不再执行分档扣除费用的方式,直接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计税时,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不再另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


三:两个案例

案例一:


有住所个人小袁是自由职业者, 2019 年取得以下收入:


(1) 2019 年 4 月, 承揽了甲公司一项咨询服务业务, 历时两个月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 4 万元。


(2) 2019 年 7 月, 小袁某篇论文被乙杂志社采用, 取得杂志社支付的稿酬 3800 元。


(3) 2019 年 11 月, 承揽外省丙公司一项劳务服务, 取得劳务报酬 8万元。


小袁 2019 年每月自行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1000 元, 每月均可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00元、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000 元。 不考虑小袁的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请计算小袁取得各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 假定小袁 2019 年再无其他收入, 2020 年 3 月办理汇算清缴时应补退多少税款?


解析:


小袁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等应税所得, 均需要按次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1) 甲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40000×(1-20%)= 32000 (元)


应预扣税款= 32000×30%-2000 = 7600 (元)


(2) 乙杂志社支付稿酬所得预扣预缴: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800-800)×70% = 2100 (元)


应预扣税款= 2100×20% = 420 (元)


(3) 丙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80000×(1-20%)= 64000 (元)


应预扣税款= 64000×40%-7000 = 18600 (元)


(4) 2020 年 3 月汇算清缴时:


小袁 2019 年综合所得= 40000×(1-20%) 3800×(1-20%)×70% 80000×(1-20%)= 98128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98128-60000-1000×12-2000×12)×3% = 63. 84 (元)


应补 (退) 税款= 63. 84-7600-420-18600 = -26556. 16 (元)


汇算清缴应退税款 26556. 16 元。


案例二:


无住所某外籍个人, 2019 年在中国境内居住均不满 183 天。该外籍个人都在中国境内取得了一次劳务报酬所得 4 万元人民币。


支付单位该如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解析: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纳税所得额= 40000×(1-20%)= 32000 (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32000×25%-2660 = 53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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