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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十三项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赵律师瞎扯《道德经经典》名句之三十二: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蒞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非其神不伤人。圣人亦不伤人。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译文:治理大国就好像烹调小鱼,油盐酱醋料要恰到好处,不能过头,也不能缺位。用“道”治理天下,那些鬼神起不了作用。不仅鬼怪起不了作用,神祗也不伤害人。不仅神祗不伤害人,圣人也不侵越人。这样,鬼神和有道的圣人都不伤害人,所以,就可以让人民享受到德的恩泽。治国之道,就不要迷信老子的东西了,还是要从人类千百年的实践中总结和丰富。现代文明一定是民主与法治为基石的治理体系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平衡体系。但是,老子要求以‘道’治理天下,还在站得高的。




今天继续解读第五十五条:本条是特殊情形下举证期限的处理。


举证期限前面已经有通常情形的规定了,但是诉讼案件经常会发生进程出现变化的情况,本条根据各种变化的情形分别规定了举证期限的处理,内容好理解,文字读懂就可以了。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举证期限处理


管辖异议最常见,以往的规定与本次不同了,以往是重新计算举证期限。本条是举证期限中止,如果驳回管辖异议的,自裁定生效之日恢复计算。


这个变化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了,也就是你提管辖异议的同时,不要忘了举证期限,特别是计算期限上,本次不是重新计算。所以,最好还是在原来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否则恢复计算你时间来不及也会出现过期举证,将承担一定后果。当事人,实践中我们还遇到过有极个别法院不接受管辖异议或者接受后仅仅口头通知驳回的情况,这时要留存管辖异议申请书,没有裁定这个举证期限恢复计算就难以确定,维权就有依据。




二、新参加诉讼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处理


条文规定是: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这里要明确两点即可:一是只要参加诉讼,其诉讼权利就受到同等保护,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不管是追加当事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抑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不能例外。二是后面加入的获得了重新举证期限,前面加入的从时间上占了优势,是不是一定也按照没有追加前的举证期限呢?本条予以否定,因为这点时间优势对于推进诉讼、发现真相、保障程序正义毫无意义。所以,立法也不能过于死板,因此规定新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处理


条文规定是:(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记住了,虽然发回重审,但不是完全按以往的一审确定举证期限,因为毕竟案件经过一次一、二审,证据很多都展示了,如果还有,大不了是个别新证据,而且在发回之前当事人该出的牌也出的差不多了,所以不需要再严格按照原一审的方式确定举证期限了。但是,发回重审也不排除有证据提交,因此把权利再次交给法院裁量确定。看来,这是本次证据规定一贯的处理方式,赋有法院较多的裁量权。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或者提出反诉的举证期限处理。


条文的规定是: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其实诉讼请求的增加不会对举证有较大的影响,毕竟案由一样,事由差不多,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完全来一次举证期限确定,赵律师认为未必。另外,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往往是案由变更,这对被告举证还是有较大的影响,增加举证期限是有必要。但是,立法在此没有再做细化,毕竟各自案情也纷繁复杂,还是交给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对于反诉,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是必然的。


总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反诉,都会发生法院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问题,重新确定开庭时间也就顺利成章了。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的处理


条文规定是: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这个好理解,要简单说一下的,就是案件进程中如果也出现前面几种情形的,法院也同样应当公告送达,同样适用于前面的规定。所以,有些案件公告送达好几次,涉及到的举证期限也相应会出现几次变化,如果你的当事人是被人家公告送达最后结案的,你要查一下法院公告送达的次数以及给予的举证期限,也许会发现程序瑕疵。


OK,五十五条,再见。但是,这一条很重要,赵律师再次说明,例外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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