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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政府2006年127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2006年127号文件)

关于《自治区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


设定证明事项的取消目录清单》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3号)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对自治区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审查和确认。


一.关于清理工作的标准


按照国务院对此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于各盟市、各厅局报送的证明事项,在审核确认时坚持了下列标准:


(一)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四)凡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但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


二.关于清理工作的过程


8月份,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在9月30日前,自治区已按照国家和司法部的要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在自治区实施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和保留的建议报送司法部。此后,又按照要求开展了对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设定在自治区实施的证明事项,自治区司法厅已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列入了明年的审议计划。对自治区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编办对照各盟市、各委办厅局报送的证明事项清单目录及其依据,逐一核对、确认编制完成了《自治区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取消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11月16日在自治区司法厅网站上向社会征求意见,12月中旬,根据各界反馈的意见形成《自治区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取消目录清单》(代拟稿)之后,又与相关盟市、委办厅局对《清单》逐一进行了确认,最终认定将自治区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8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清理工作分级进行。《清单》是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盟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清理出应当取消的自治区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对于盟市和旗县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盟市和旗县按照要求对照权限自行清理。


2.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下一步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及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实施规范化的动态管理。


3.积极回应相关投诉建议。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司法部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建立了“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我们将对平台涉及内蒙地区的问题、批评意见及时处理,加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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