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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人变更理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变更理由怎么写)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条 文】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 析】


今天继续讨论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情形,一个员工不是公司股东,不是董事长、执行董事,也不总经理,却因为各种原因担任了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对公司的决策运营没有任何话语权,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一、挂名法定代表人有什么风险?


做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好处吗?可能有,但也只是一些蝇头小利,最多可能也是多给点工资,有些人可能碍于老板的情面,或是为了保住工作,稀里糊涂的当上了法定代表人。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挂名法定代表人确实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


1、民事风险


公司经营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做什么生意都不可能包赚不赔,当公司经营不善,对外产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时,公司就会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法定代表人会被限高。在被限高期间,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子女不能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进入高档场所消费、不能住星级宾馆等,还会被限制出境,对自己个人的正常信贷等都会造成影响。


2、行政风险


公司在经营中如果存在不规范经营的行为,会受到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在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措施时,行政部门就会依法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3、刑事风险


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方面多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如果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首当其冲要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违法犯罪,最后也可能不会定罪处罚,但在办案过程中,还是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


所以,挂名法定代表人有百弊而无一利,作为普通员工一定不要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如果做了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变更吗?


对于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也经常发生。


有些情况是,员工了解到做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风险,要求公司变更,更多的是员工与实际控制人关系闹僵或公司没有给到相应的待遇或员工已经离职不再想担任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当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不愿意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或是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难、陷入僵局之中,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时,可能没有人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此时,员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吗?


1、法院会受理吗?


有人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原因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干预公司的内部治理,不能强制要求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变更的决定。


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个观点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为实质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也即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真实的,此时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公司法的规定来寻求救济途径。


如果是普通员工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治理上没有任何权利,没有救济途径可走,当员工离职或是员工不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寻。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对于这个问题持应当受理的观点,摘录如下:


“关于王惠廷提出的判令赛瑞公司、曹永刚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王惠廷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


因王惠廷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诉,则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


故,本院认为,王惠廷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这个纠纷是劳动争议吗?


员工要求变更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因为劳动争议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后,在用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与用工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本质上不是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所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具体的子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与公司有实质的关联性,这些人员按照股东会或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运营公司,是公司的实际掌控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有足够的权利代表公司,可以真正体现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而普通员工担任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没有实质关联性,不能实质代表公司开展业务,仅仅是按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挂名而已,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形成的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一方不再愿意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时,自然可以要求解除,并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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