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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城市配套建设费收费标准(宁波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

为规范北仑区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北仑区发改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北仑区政府定价管理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以上标准为小型车收费标准,大型车加倍计收。


2、小型车指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或总质量4.5吨以下(含4.5吨)或车长度小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大型车指载客20座以上或总质量4.5吨以上或车长度大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


关于北仑区政府定价管理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甬价费〔2014〕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城区公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收费主体


1、实施范围:北仑区域内尚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即由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含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场馆、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不含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


2、收费主体:停车场地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机构或单位。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标准


1、定价原则:一是有利于缓解城市车辆停放拥堵,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周转率,倡导市民绿色出行;二是优化按时、按次等停车计费方式;三是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资源供求状况、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2、收费标准:区内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用按时段按次或按时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停车收费主体可视情采取包年、包月的办法作适当优惠,收费一般不高于上述标准,具体由各收费主体自行决定。


三、其他事项


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资料,经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补贴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停车设施及停车收费管理支出等。


3、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辆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4、执行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5、本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类政府定价停车场停车收费不得高于本标准。


6、原发布的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文件自本文件实施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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