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政策解读:
1.期限: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3.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一律免交增值税,无之前季度45万以内免税额度。
4.开票税率栏,不选0税率,直接选免税。
5.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不得免税
6.征收率为5%的业务,比如,不动产,不得享受
7.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正常缴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税负5%。
9.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免税,个人所得税按正常政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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