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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的公司名称变更(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名称声明)

标准版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这是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公有住宅(公房)承租人的约定。的而现实生活中,在办理公有住宅(公房)承租租方人变更时,声明公房管理单位通常要求原变更承租人的所有近亲属或所有户口在该公房中的人员都要到现场签字确认,同意公司将承租人变合同更为某人。而这一变更条要求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于公有住宅(公房)属于特定历的史条件下的产物,一般都已经承租了几十年。户籍情况、居住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家庭人口较多。很名称多公有住租方宅(公房)管理人,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躲避麻烦,不按照约定变更承租人,所以许多公有住宅(公房)承租人变更就无法办理。段福惠律师代理的北京市西城区下斜街的一个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案件就是如此,申请人完全符合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条件,由于其他亲属不同意,房屋经承租人营中心不予变更,通过两次诉讼,历经两年多,通过法院判决最后才得以变更。



2017年6月2日北京合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终于发布了正式的文件《关于加承租强直管公司公房承租赁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文),确认了法院提出的确定新承租人承租人资格的判断标准。这就是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的最新规定。该通知第一条:“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其他家庭成员无异名称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有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再申请租赁变更公有住宅声明(公房)承租人,除了有约定,还有法可依,法院判案也就有了更明确的依据,申请变更公有住宅(公房)承租人之路也不再那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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