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资源税从价计征具体征收方式(资源税从价计征)

问:我企业为施工企业,利用隧洞爆破的洞挖料加工碎石自用,要交资源税吗?


云南税务答复:


根据《中华征收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计征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从价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从价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计征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6个资源税目,地热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其他粘土、砂石、石灰岩、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征方式。”


因此,若您的隧洞爆破的洞挖料符合上述规资源税定,需要缴纳资源税;若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则从高适用税率;若您无法划分是否为应税产品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 *** *** *** *** *** *** ***


问:我们是一家路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施工中包含土石方挖方和填方,填方用不完的会零星销售。现在税务资源税机关要求我们对全部挖方工程缴纳资源税。请问这种建筑工程挖方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河南税务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方式;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具体11年第63号)规定,第三条 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的规定,附件 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其他粘土:原征收矿1元/吨 ; 选矿1元/吨 砂石:原矿3.5元/吨 ; 选矿3.5元/吨”


因此,根据上述具体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征税,范围由《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难以界定的,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 *** *** *** *** *** *** ***


问:利用建筑废弃碴土,通过筛选、清洗、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水洗砂、混凝土骨料,在2020年8月31日前是否需要交纳资源税,在2020年9月1日以后是否交纳资源税?


福建税务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因未涉及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开发应税资源,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不论是在2020年8月31日前还是之后,均不征收资源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20方式20年9月1日起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