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东营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2021年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3)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6.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税收政策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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