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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亿实缴注册资金(注册资金10000万实缴多少)


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现状

1、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



2014年3月起实施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这本是国家为了鼓励个体创业,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注册资本认缴制其只是放宽了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并没有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


所谓注册资本“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其要求股东两年内出资到位。而“认缴制”则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即注册资本可以不用在公司设立两年内实际到位。国家进行此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审批事项,降低开办公司成本,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实践中有的公司股东认为“认缴制”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任意缴纳,存在认识误区。


律师提示:


认缴制,放宽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不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


2、判决中的“警示”


2018年,青岛法院发布的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之七暨青岛某建材公司诉山东某置业公司、陕西某集团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6)鲁02民初937号)便揭示了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额背后的法律风险。


在该案中,山东某置业公司在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即将自己在威海某建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陕西某集团公司,后威海某建筑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债权人即青岛某建材公司遂诉请青岛中院判令威海某建筑公司的两股东山东某置业公司、陕西某集团公司对威海某建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股东风险存在情形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认缴股权转让时: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认缴股权的转让,但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相应的责任仍无法避免,出资额的缴纳不以股权转让与否为转移。


(二)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前述青岛法院发布的案例中,债权人青岛某建材公司便是在债务人威海某建筑公司无财物可供执行时诉请法院判令其相应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其中涉及的便是股东所认缴出资额的追缴、补缴问题。通常,当公司进行解散时,无论之前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股东均应就所认缴的部分补足出资。


三、认缴制下,股东承担风险的法律规定

与上述公司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对应,我国法律对股东承担注册资本实缴义务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点:


(三)公司解散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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