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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合同销售方在收取价款的方式上,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先收取一部分预收款,余款后期收取;第二种,分期收取合同价款;第三种,签合同时,只收定金,合同价款以后收取。下面分别分析一下这三种价款的收取方式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一、预收款 余款方式


首先,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如果双方在签合同时,约定先收取一部分预收款,余款以后收取。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当天。特别注意,该纳税义务是全额纳税,与你收取多少预收款无关,哪怕你只收一块钱,也要全款纳税。


其次,采取预收价款提供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销售货物不同,为服务完成时产生纳税义务,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是租赁服务,增值税的计算以实收价款为基数计算。至于所得税,按完工进度确认,与收多少价款没有关系。


合同中约定收款方式为预收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定要清楚,否则,一不注意就有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二、分期收款方式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销售货物的合同,那么增值税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如果是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对应时间段服务完成时,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完工进度确定。


三、定金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只要合同双方按照规定约定的定金,就没有法律风险。采用定金方式收取价款的,收到定金时不发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如果合同双方在约定价款收取方式上没有特别的要求,可以考虑采用定金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不产生纳税义务,变相达到缓交税款的目的,是比较好的一种税收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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