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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超九万需要缴纳文化建设费吗(没有广告收入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1、问:企业向股东个人借款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答:不需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表中“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企业与个人、其他企业(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则无需缴纳印花税。




2、问:个人没有在6月30日之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问还能申报吗?




答:个人未及时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继续在个税app里进行申报。也可以去税务大厅补申报。




个税app操作流程:


登录个税app→首页【2020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申报】点击进入即可补办2020年度汇算。




3、问:公司给员工发放销售分到的佣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公司为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发放销售佣金,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非雇员发放销售佣金,应作为劳务费用,由个人代开“销售佣金”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你单位应为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74期)【2019年】问题3.




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资,请问,这两笔收入应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一个公司可以同时给一个人既申报工资薪金又申报劳务报酬吗?




答:此种情况,若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文秘岗取得的工资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执行。




4、问:个人股东是在分红决议还是实际取得分红款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取得收入的个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应当是在实际分红时,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虽然国税函[1997]656号有特殊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实务中,被投资企业做出分红决议后,个人股东并不能做到随时提取,因此,不能作为在做出分红决议时就为个人股东代扣个人所得税。




5、问:我们采购了一批钢材,延期付款了,给销售方支付了违约金,销售方是否需要开具违约金的发票?




答:公司支付的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销售方应该开具发票。可以单独在发票上开具一行,因商品编码没有单独的价外费用,与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商品编码选择保持一致就可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0号)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6、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收入季度9万以下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7、问:网上买的书发票开具的税率是免税对吗?




答:对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8、问:企业购入一项正在进行中的研发项目,准备继续研发,预计符合资本化条件,这种外购的研发项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外购部分发生的支出,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对于后期继续研发部分,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话,还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9、问:软件开发企业,外聘的研发人员,这部分费用能计入到研发支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还需要留存哪些附件?




答:外聘研发人员,劳务派遣公司代发的工资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建议留存相关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10、问:我们企业所得税今年改查账征收了,之前核定征收时购入的固定资产都没有发票,现在改查账征收后这些没有发票的固定资产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公司之前购入的资产没有取得发票,在改为查账征税方式后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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