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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浙建政服发〔2021〕62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上范围内的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企业已经按照原通知取得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的资质电子证书的,请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按照本通知再行延期的电子证书。


原通知其他内容不变,继续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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