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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8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分摊表(2018年28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解读)

例:A公司向B公司租用办公场所,从B公司取得水电费发票,A提供其中部分场所给其子公司使用。问:A公司可以开具水电分摊表给子公司吗?


答:不一定。如果A公司的子公司为A公司的单一承租方,则不能以A公司制作的水电分摊表做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子公司有共同承租方,则承租方可以以分摊表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温馨提示:分割出去水电费的部分企业所得税不可税前扣除,如果A公司收到的水电费发票是专票的情况,则分割出去部分的增值税进项也要相应的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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