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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域名怎么查询(商标注册费用查询)

案情简介


三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厦门隐私公司、徐某停止使用meituan.com.cn域名并将该域名转移至三快公司;


2.易名科技公司、互联网中心协助将meituan.com.cn域名转移至三快费用公司;


3.厦门隐私公司、易名科技公司、徐某赔偿三快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


4.厦门隐私公司、易名科技公司、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对meituan.com.cn域名的使用行为构成对三快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徐某作为诉争域名实际持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厦门隐私公司、易名科技公司、互联网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徐某将域名“meituan.com.cn”转移至三快公司名下并赔偿三快公司维权费用50 000元,互联网中商标心、易名科技公司协助该项转移行为。


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美团品牌成立时间晚于meituan.com.cn(以下简称诉争域名)注册时间,诉争域名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且被上诉人并非meituan.com域名的原始注册人,其所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诉争域名注册时间,上诉人的诉争域名具有在先权利;上诉人虽然设置过出售页面,但在美团网上线后就撤销了出售页面,改为直接跳转至meituan.com网站,该跳转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权利,反而帮助被上诉人增加用户,一审判决认定事怎么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调查与处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域名meituan.com.cn与三快公司享有权利的meituan.com域名相比,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相同,并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域名指向的所有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商标了三快公司对meituan.com域名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域名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徐某、厦门隐私公司、易名科技公司、互联网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域名册商费用标、域名等相查询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查明事实,三快公司营业执照记载其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请求保护的meituan.com域名注册于2009年3月29日,均早于诉争域名申请日,且至本案审理时,meituan.com域名仍为三快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域名,该域名在此之前的转让情况不影响三快公司对meituan.com域名享有的合法权利,故徐某关于诉争域名具有在先权利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采信。


诉争域名meituan.com.cn与三快公司享有权利的meituan.com域名相比,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相同,在三快公司经过长期的经营使美团网具有广泛的识别度和知名度的商标注册情况下,相关查询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仍可能对该两域名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域名指向的所有者产生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徐某对诉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任何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考虑到诉争域名曾经设置过出售页面,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访问该域名自动跳转至三快公司官网首页“美团网”(www. meituan.com),徐某也未提交其对诉争域名有过其他实际使用行为的证据,可以推定其注册使用诉争域名具有恶意。徐某虽称跳转行为并未侵犯三快公司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两域名的高度近似性,这种跳转行为更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诉争域名的注册者也是三快公司,或者与三快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这种误认本身就损害了三快公司对meituan.com域名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为诉争域名的实际持有人,徐某应当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商标注册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因此,三快公司请求徐某停止使用meituan.com.cn域名并将该域名转移至三快公司的主张能够成立,一审判决支持该项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厦门隐私公司与易名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显示前者为怎么后者用户提供隐私保护和临时模板服务,用户使用隐私保护服务,可以使其提交的有关注册服务不在域名whois数据库中公开显示,因此厦门隐私公司仅是因域名隐私服务而显示的持有人并非实际持有人。三快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厦门隐私公司和注册域名服务商易名科技公司存在过错,故厦门隐私公司与易名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涉计算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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