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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款被占有(受托人侵占委托人财产)



【案例】





【分析】


本例中,甲公司将 W 商品发送至乙公司后,乙公司虽然已经实物占有 W 商品,但是仅是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销售 W 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甲公司有权要求收回 W 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乙公司并不能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这些商品对外销售与否、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等不由乙公司控制,乙公司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将 W 商品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乙公司将 W 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 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70 000贷:库存商品——W 商品 70 000(2) 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6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W 商品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W 商品 70 000贷:发出商品——乙公司 70 000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 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 600(3) 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借:银行存款 105 4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5 400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 收到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100 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0 000(2) 对外销售。借:银行存款 116 000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000(3)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 00037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6 000(4)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6 000贷:银行存款 105 400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




【知识衔接】



委托代销安排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在这种安排下,企业应当评估受托方在企业向其转让商品时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企业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表明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如其他经销商)。


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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