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提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通知》(黑社医函〔2007〕25号)文件要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医保待遇:
一、参加省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增加20%,提高标准后的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缴纳。
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给予2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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