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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区、深州市医保慢性病申报!(截止到5月22日)

(1)桃城区医保门诊慢性病开始申报啦

桃城区参保城乡居民、城镇职工:

一、申报时间:2020年4月26日——5月22日(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地址:庆丰街北头桃城区政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庆丰街与和平路北行8号公寓)

三、详见附件:

《关于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申报工作的通知》

温馨提示: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业务时须带口罩,并携带本人身份证!

附件1

桃城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

关于2020年上半年门诊慢性病申报工作的

通 知

桃城区参保城乡居民:

根据《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8号)规定,自4月26日起,开展门诊慢性病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4月26日——5月22日(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对象

已参加桃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患有规定病种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

三、可申报病种

慢性心功能衰竭(三级以上)、陈旧性心梗(含心脏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心脏搭桥术后、高血压病Ⅲ期高危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肢体功能障碍)、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性结核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四、申报程序

1、有住院病历的:持一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并携带相关病种住院病历原件(要求一年之内、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并医院盖章)及诊断证明,到庆丰街北头桃城区政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直接审核鉴定表》,办理申报登记,依据住院病历经专家组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发放《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2、没有住院病历的:持一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并携带相关门诊病历和检查检验报告单,到庆丰街北头桃城区政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集中查体鉴定申请表》,办理申报登记,参加医保中心组织的集中体检,依据体检结果经专家组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发放《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3、原已鉴定为慢性病,本次申请增加病种的患者另需提供《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4、没有病历的不予受理。

五、待遇享受

本次通过鉴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2020年7月1日起享受待遇。

门诊慢性病患者持社保卡、《桃城区居民门诊慢性病处方核定表》可在区直任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相关药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六、注意事项

1、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所以参保患者申报时请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以免增加个人鉴定费用负担。

2、需参加集中查体的申报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按照医生要求进行检查,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检的,视为放弃本次鉴定资格。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保持电话畅通。

3、门诊慢性病相关材料上报后不予退还、由医保中心留存备案,个人如另有需要请于申报前复印留存。

4、门诊重症疾病以及心脏支架术后患者可随时申报,不参与本次报名。

5、到医保服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戴口罩,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申报地址

庆丰街北头桃城区政务中心二楼,桃城区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

八、咨询电话

2857760 2855089 2855189

附件2

桃城区职工医保中心

关于开展2020年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进一步保障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减轻门诊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衡人社发[2016]16号)规定,自2020年4月26日起,开展2020年上半年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此次申报患者为参加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患有门诊特殊疾病需要长期门诊药物治疗的参保职工。

二、申报时间:2020年4月26日-——5月22日(限工作日)。

三、申报地址: 庆丰街北头桃城区政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庆丰街与和平路北行8号公寓)

四、申报程序:

1、领表。申请门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可直接到庆丰街北头桃城区政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局服务大厅(庆丰街与和平路北行8号公寓)

领取《桃城区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持住院病历鉴定表》、《桃城区参保职工持住院病历门诊慢性病处方申请表》或《桃城区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集中查体鉴定表》、《桃城区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集中查体处方申请表》。

2、填报。申报人员按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逐项据实填写上述《鉴定申请表》(1份,单位盖章),同时准备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盖章)、 一寸照片3张。申报人员可凭住院或门诊病历申报。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出具上年度四月份以来的住院病历或3个月以上不间断治疗的门诊就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或电子病历打印件)、电子处方打印件(盖章)、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申报材料个人如有需要请于申报前进行备份保存。

参保患者申报时请慎重考虑,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如病情较轻、明显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鉴定费用负担。

3、体检。没有住院病历或通过住院病历不能认定申报慢性病病种的参保职工,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情况,指定检查医院,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体检,检查所需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检查结果由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领取。

申报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集中体检,具体时间视疫情另行通知。体检前请保持电话畅通,尽量不要远离本地。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的,将视为放弃本次鉴定资格。

4、鉴定。

区医保经办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与本人上报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参保职工,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发《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五、待遇享受

通过鉴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2020年7月1日起享受待遇。

门诊慢性病患者可在区属任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治疗所认定慢性病的医药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咨询电话:2850878

特此通知。

2020年4月26日


(2)深州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开始啦!


深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于5月9日正式启动,具体申报时间为本季度5月9日至5月22日,今后鉴定时间调整为每季度鉴定一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10号开始申报上一季度的门诊特殊疾病。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申报范围及报销待遇如下:

已参加深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

1、门诊重症疾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含骨髓移植)、血友病,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支付标准:参保城乡居民患重症疾病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2、门诊慢性疾病:慢性心功能衰竭(三级以上)、陈旧性心梗(含心脏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心脏搭桥术后、高血压病III期高危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肢体功能障碍)、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性结核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精神疾病(精神分裂、脑器质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支付标准:参保城乡居民患心肌梗塞行心脏支架术后,术后第一年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60%,支付限额为8000元。

其他慢性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为60%,单病种支付限额为2000元,2个病种支付限额为2500元,3个及以上病种支付限额为3000元。

二、城乡参保居民患有以上慢性疾病的,可按照以下流程申报:

(一)申报资料:

1、患者或患者家属需携带近期住院病例(二级医院以上)、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2、无住院病例的患者,需携带近期检查单(二级医院以上)、门诊病历本、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二)申报流程:

1、患者或家属按照规定持相关资料,到深州镇中心卫生院申报(精神类疾病患者到衡水市精神病医院进行现场鉴定,地址在深州市深安路1号)。

2、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提交资料进行鉴定。由慢性病专家组相关的两名专家签字,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签字。

3、深州镇中心卫生院和衡水市精神病医院将已确定的慢性病患者鉴定表和门诊慢性病汇总表上报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4、医保中心复审合格者核发深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症专用证》,该证由患者所在乡镇社保所负责发放到患者手中。鉴定原始资料由鉴定单位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三、深州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机构:

河北省深州市医院、衡水市精神病医院


四、温馨提示:

1、购药管理规定仍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随着政策调整。

2、其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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