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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少缴一个税+社保+汇算清缴+工商年报!

5月开始的新政策:

1、以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做账方式变了

2、5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大变

3、4月28日起,部分地区全面取消开户许可证,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将更加严格

4、国务院刚刚通知,企业所得税修改,会计必须要注意

5、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意见稿,意味着会计考证可以省一笔钱!

6、财政部公布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可以省一笔钱!

7、5月1日起,社保费率将正式降低

8、纳税申报表变了,汇算清缴马上要用

9、2019工商年报正式开始,会计要尽快完成年报。

(一)

一条会计分录沸腾整个财会圈

以后增值税加计抵减必须这样做账!


最近,又一重要政策发布!财政部明确!4月1日起,增值税加计抵减必须这样做账!千万别写错分录了!

这一条会计分录,最近又沸腾了会计微信群和朋友圈: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

其他收益(加计抵扣10%)

根据财政部的最新通知,增值税加计抵减必须这样做账: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

5月1日起

纳税申报表大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5月1日开始,纳税申报表将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划重点!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变化一:不动产抵扣变了!

政策要点

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变化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政策要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变化三: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变化四:税率下调

政策要点: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

4月28日起,

部分地区全面取消开户许可证


近日,北京、山东、福建、广东、深圳等地相继发布公告,自2019年4月28日起,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文件再次明确: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取消开户许可证!会计们千万要注意了!

4月的最后一天,要提醒各位两件大事:

1、中国人民银行文件正式落实:开户许可证取消,目前北京、山东、福建、广东、深圳等地相继发布公告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2、开户许可证取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要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关于取消开户许可的政策,各地已经出台相关的公告,并且开始正式实施,这对我们工作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提醒各位:以后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管理将会更加严格了。尤其是那些还在用私人账户发工资的老板们,那些超过限额划款的银行账户,都要小心了

(五)刚刚,企业所得税修改!


2019年4月23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请注意,中国政府网标注该法规的成文日期是4月23日,发布日期是4月29日。按照714号国务院令的要求,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就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涉及三条,另外还对一条进行了删除。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六)

职工教育经费征求意见

财政部通知,会计考证可以省一笔钱!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通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提高职工素质和能力所需教育和培训支出。



提取比例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提取比例在1.5%-8%范围内确定,且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年初一次性计算提取。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逐月计算提取。

上述计提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挤占、挪用经费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从当期管理费用中列支,作为应付款管理,严格按制度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上交或者划转。

60%以上经费用于一线职工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应当用于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业务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企业不按既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不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提取和使用金额差异较大,以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低于当年实际支出60%的,管理层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作出合理解释。

不得用于疗养、旅游

企业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疗养、境内外旅游等与职工教育培训无关的项目支出。

又少缴一个税!

政策大利好!


前段时间,财政部又公布一条通知《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免优惠。


(七)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日

(八)

5月1日起

社保费率正式降了


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要降至16%,社保缴费基数要调整……国办日前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马上要实施了,它会对你有什么影响?

1、《方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八个部分,具体包括:

①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②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

③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④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⑤ 今年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

⑥ 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⑦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⑧ 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

2、降至16%后会有什么效果?

① 单位缴费比例最多可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

② 各地降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

③ 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

3、基金支大于收的省份怎么降?

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帮助这些地区降费率后能够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4、缴费基数怎么调,为何要调?

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方案》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调整后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5、今年的基金中央调剂规模是?

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将提高到3.5%,预计全年基金调剂规模约为6000多亿元,受益省份受益额将达到1600亿元左右。

6、养老金发放会受影响吗?

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滚存结余不断增加,总体上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不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提高比例为5%,预计将有1亿左右企业退休人员受益。

7、社保费怎么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


(九)汇算清缴必看,纳税申报表大变!

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就是5月底,会计们在做这项工作时一定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大改,汇算清缴18张申报表出现变化。

申报表变化情况如下: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

(2)调整和补充了填报项目。

(3)修改了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

(2)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

(3)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十)

工商局通知:2019年年报开始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信〔2018〕244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什么是工商年报?

工商年报是工商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通过工商年报,可以让社会公众与合作伙伴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保障交易安全;而企业通过工商年报,可向外界展现企业的实力与诚信经营的形象,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哪些企业需要年报?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均须报送2018年度年报。

三、企业年报时间是?

企业年报时间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四、附详细流程:


以上就是大家必须要注意的新政策了,4月即将结束,2019年也过去了三分之一,5月份即将来临,大家一定要做好准备迎接新的生活和工作奥!

本文转载自注册会计师,国家税务总局,会计说,中国财税浪子,税来税往,北京税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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