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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b类区别(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和b有什么区别)




通常所说的税会差异,实际上就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这两种差异。永久性差异指的是差异一旦产生,就不会再进行恢复,而暂时性差异是因为时间的原因所产生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的差异会消失。永久性差异调表不调账,比如招待费是用收入千分之五与实际发生额60%孰小原则进行扣除,超出这个部分是不能再进行抵扣了,只在表上进行调增而不用通过账务处理调整。暂时性的差异则是要通过账务处理来做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递延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可抵扣或应纳税两种,这就与资产类或是负债类有关系了,在调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相关的账务处理,比如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就是典型的暂时性差异,因税法上可让扣除,在当年扣除后,会计则是按平均年限法扣除,结果就会出现差异,但随着折旧年限的消失,比如设备折旧年限10年结束后,这个差异就会消失,不仅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账务处理还要做,就会用到了递延所得税。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要用到账务处理,需要看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是哪一种,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那出现暂时性差异的时候就要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都是暂时性的差异,由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形成的差异,并不需要做这个帐务处理,不存在账务上税会差异,调表就行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递延所得税的科目分为两种,一个叫做递延所得税资产,一个叫做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叫做递延所得税的资产,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叫做递延所得税负债。其实通过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可抵扣就意味着将来会收回来,能收回来的东西当然是资产,应纳税就意味着将来应该拿出去的东西,就是负债,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在应用到会计处理上的时候,什么时候用资产,什么时候用负债,一个非常简便的方法可以区分,可抵扣的叫做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先调增后调减的项目,意味着现在要交税,未来不用交了,未来再把抵减回来,就是说未来要收回来的东西称为资产。跟正常的资产类科目一样,发生的时候在借方,冲减的时候在贷方,递延所得税的科目对应的科目都是所得税的费用科目。相反,如果先调减后调增的就叫递延所得税负债,意味着现在不要交税,后调增就是未来要调增去交税,未来要拿出去钱当然就是负债,所以叫做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负债类的科目一样,发生的时候在贷方,抵减的时候在借方,对应的科目仍然是所得税费用。


关于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会计上是如何或是在什么时间点来确认收入的,马上要执行的,就说上规模的企业,未来要对自己的收入有个规划,都必须要学下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实际上分成两大类,一类称做时点的履约义务,一类称做时段的履约义务,简单来说,时点的履约义务就是指卖商品销售货物的企业,时段的履约义务就是指提供服务的企业。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于还没执行新收入准则,主要包括两类,要么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要么属于非上市公司的普通企业明年才执行的新收入准则,现在仍执行的是原企业收入准则,这里的税会差异与新收入准则下的是没有太大差别的。


对于销售货物企业什么时候确认会计收入,这个与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是不一样的,对于销售商品的企业是控制权转移的时候,就是销售商品的会计收入,控制权转移跟收没收钱没有任何关系,就记住一个点,商品控制权转移,这个收入就应该确认。而对于销售服务行业的收入,则按照履约进度,在履行义务的期间,按照完成的进度来进行确认,这与原来没有变化,只不过名称改了,原来称做完工百分比,现在称做履约进度,实际是一样的,所以,时点的和时段的指的是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的收入确认


首先是对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候,会计上就应该确认收入,所谓商品的控制权转移,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首先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的收款权利;第二是企业已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客户;第三是企业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第四是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第五是客户已接受该商品。这里第三与第五并不是重复,第三指客户收到货了,而第五指客户接受了,收到与接受不是一个概念,收到,像在网上购货,收了,并不代表已经确认收货已经留下,而真正接受该商品指的是点击确认收货或是过了七天无理由不打算退货,才代表着接受该商品。


同时满足这五点的叫做控制权转移,会计上销售商品的收入就应该确认了,比如说赊销货物,把货发给客户,约定客户收到货两日之内进行验收,过两日之后呢,销售方就不负责了,款项是两个月以后收取,这种情况下,发货的时候应该是做发出商品,等到客户收到货,并且确认货已经验收合格没问题,这个时候代表客户已经接受该商品了,再将发出商品转到主营业务成本里,同时借应收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这跟开不开发票没有关系,会计上贷方带不带收入,跟收没收钱,什么时时间收钱,开没开发票都没有关系,就看控制权是否转移,这是销售货物,会计收入的确认。


所以说,对于销售货物,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就一个,就是控制权转移,跟赊销,预售等任何方式都没有关系,不同的销售方式只是跟税有关系,控制权转移才是会计上收入的点。


在税法上强调的是直接收款方式或是预售,是赊销分期或是委托代销,或是附有销售退回等等不同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协调,而在会计上就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即是说控制权转移,这里会产生收入确认上税会差异情况。





对于直接收款方式下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协调的问题,直接收款方式就是一手钱,一手货。在税法上是这样规定的,直接收款方式下的取得销售款凭据,就应该确认收入的实现,那么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税法上收入都应该进行确认,比如说商场,买家电的时候把钱交完就走,有时并没有把家电直接拿走,商场会安排人送货,当交完钱,对于商场来讲收到钱了,那么就应该确认增值税的收入了,但是货物有没有发出,只是在会计上控制权没有转移,所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即是说会计收入会晚于增值税收入,这就产生了在直接收款方式下的税会差异。


具体案例,某水泥生产企业在香港发行了h股,销售会涉及较大额货款,同时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并且收到货款以后,企业会为客户制作IC提货电子卡,客户收到提货卡,就可以随时进行提货,这个卡里就有购买方交过钱的信息以及货物的名称、货物的数量等等内容,合同里面约定,如果不是产品质量的问题是不给退货的,划卡提货提完为止。并且货物是单独存放,比如说交了几十万货款,购买的货物单独给存放出来,随时可以提走。


首先处理方式上,税务机关跟企业是有争议的,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既然收到全额货款,并且制作了提货卡给购货方,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了,应该全额来缴纳增值税。这个流程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收到这个货款以后,制作提货卡给客户,此时就是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以及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说明会计上收入已经确认,刚刚说过会计收入确认代表的是货物的控制权已经转移,而客户交完钱以后,货没有提,而是放在了仓库里边,为客户单独存放,不是质量问题是不会退货的,所以既然说客户的货是单独存放,在会计上认为货就已经是完全属于客户了,风险报酬都转移了,实物也已经转给客户了,只不过客户没地方存放,暂时放在企业这边而已,所以是满足控制权转移,所以贷方主营业务收入,也就是会计收入要进行确认。


对于增值税来讲,是全额计提销项税额,不管开没开票,此时有可能还没开票,因为货没有提完,那么增值税就全额都进行计提。文件的规定,对于增值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话,不管货物是否发出,都是以收到款项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来缴纳增值税的,所以收了全部的货款,尽管货没有提走,但是按照增值税有关要求,应该确认销项了,应该确认增值税的收入,所以这个处理就是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要全额确认。所以贷方带收入的是依据会计上的要求,而销项税额做不做要看增值税上的要求,不是说贷收入,就得贷销项,而是按照各自不同的依据来进行处理的。


还就这个案例,如果说为客户单独存放这句话给取消掉,就是说如果没有为客户单独存放,所有的商品都在这个大仓库里,所有商品,并没有单独指定是某一个客户的,就是谁需要这个货物,谁来提货就可以了,但是没有说这批货就是哪一家的,那没有指定的话,就意味着不满足商品控制权转移,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贷主营业务收入,而是贷合同负债,但是销项税额是要正常做的,因为增值税与收钱有关,收入与货物的控制权有关。合同负债是新收入准则里边的新增科目,代替的是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商品而形成的预收账款,之前因为销售商品不做收入的时候应该是贷预收,新收入准则是用合同负债这个科目的,在会计上并没有贷收入,而是贷合同负债,但是在增值税上却产生了销售额,也就意味着增值税和会计收入出现差异。


接下来,就是客户开始刷卡提货了,冲减合同负债,同时贷主营业务收入,因为提货了,就意味着控制权转移了,主营业务收入就产生了,这个时候会计收入所得税收入才发生,也就是说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是同步的,而增值税收入则是有差异的,如果收款和发货都在同一年度的话就没有差异,如果没有发生在同一年度,比如说19年收款1000万,但是发货300万,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税会差异,19年收了1000万,但是实际发货发出去300万,所以300万是利润表中的收入,也是贷方主营业务收入,因为你19年借银行存款,要贷预收,用合同负债来代替,就是1000万,所以19年利润表里边做300万收入,是因为发出去300万的货冲减合同负债而贷收入300万,而增值税申报表则是收了1000万就要按1000万交税,所得税则是按300万,这就是直接收款方式下的税会差异。





对于预收款销售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和税会协调,就是先收钱后发货,


具体案例,2020年1月份某公司销售大型生产线设备2000万,工期15个月,对于预收款,销售货物的工期超过12个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但是在会计上依然强调的是控制权转移才确认收入,而所得税上强调的是发出商品。即是说,预收款方式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看工期是否超过12个月,会计上看控制权是否转移,所得税看发出商品的时间。


合同约定是2021年2月份交货,合同签订的时候预付400万,即是说公司2020年1月收到400万预收款,合同约定其余的款项分四次付清,每季度末付款400,相当于是12月末应该正常收钱,而到2020年12月末时,应收400万没有收到,就形成应收,2021年2月份正常发货,2021年5月客户验收完成,并且开具了发票。


会计处理,首先,看2020年1月份收到400万,借银行存款400贷合同负债353.98,因为控制权还没有转移,货还没发走。合同负债的数就是400万/(1 13%),如果工期超过12个月,就在合同约定收钱的日子应该交增值税了,所以这里边400万是应该交增值税,所以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02,这是第一个季度。然后第二个季度是6月份,第三个季度是9月份,收到款项跟1月份收到款项处理是一样的,这与开不开票没关系,没开票就做未票收入申报,等到开票时再把未票收入冲红。


到了最后一个季度12月份时候,应收400万但没收到,就挂应收账款400万,然后贷方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里注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款是按照合同约定,到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不管收没收到钱,都得确认增值税的收入。


然后是2021年2月份发货,发货时处理,把验收都当做是2月份完成,也就是意味着客户已经接受了商品,意味着控制权转移,这个时候收入就产生了,最后季度应该付400万,但是2月份时间还没有到季末,仍然是挂应收,把之前合同负债冲减掉,然后再挂上应收账款400万,贷方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应交税费,这里应该是待转销项税额46.02万,就是400万对应的销项。是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要求,就是会计收入确认早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产生的销项税额的差异,暂时放在待转销项税额,等增值税收入发生时,再把待转销项转到销项税额里。也就是说,因为最后一个季度400万收入,是一次性在2月份确认,增值税则要到3月份收钱时确认,会计上确认收入400万,产生会计收入早于增值税收入400万部分的销项税,就是46.02,要放在待转销项税额。


这个时候,看下报表上所产生的这个差异,到了2020年年末,利润表中,从第一个季度到第四个季度,一直贷合同负债,没有收入,也即是说2020年利润表上根本没收入,但是增值税申报表上有收入,是由1600万减去增值税部分,因为2020年四个季度一共收了1600万,不含税的部分就是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上有收入,可是所得税申报表上依然没有收入,因为所得税讲的是商品发出的时候,才确认收入,而在2020年商品根本没有发出,报表上就出现差异,出现这个差异以后,税务系统就会预警,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比利润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多了,就要根据差异情况提供说明报告,这就是关于在预收款方式下产生的税会差异问题。


如果到2021年的时候,利润表上是不是全部的收入都有了,而增值税申报表上仅有400万,因为最后一个收款时间是在2021年的第一个季度收到钱,要在21年交增值税,这里又会产生税会差异,整个差异最终需要在两年内,直到2021年年底才会调平,单看每一年都会有是税会差异,这是关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税会差异情况。


对于预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是发出商品的时候确认所得税收入,如果销售的商品是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那么是需要在安装检验完毕的时候确认所得税的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就可以在发出商品的时候确认收入。


我们来看一下21年报表,因为这个业务收入都是在2021年确认,而增值税申报表上因为在21年就只收了400万,所以就是400万对应的销售额。这个会计和所得税的收入,在年份确认上是没有差异的,只不过相对于增值税而言有差异,但是在21年底这个差异与20年合并起来才会调平,如果单看每一年还是各自有差异。





对于赊销方式下的存在的税会差异,关于赊销方式,是先发货,后收钱,合同约定的收钱时间就是交纳增值税时间。


具体案例,某公司2020年8月份销售货物1130万,合同约定2021年7月份收取货款,货是在2020年10月份就已经发出去了,这是个简单的赊销方式。因为没有超过12个月收款,所以会计上一般不认为具有融资性质,会计处理起来不考虑融资费用,不考虑融资收益,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在2020年10月份发货的时候,那么代表控制权转移,因为没有收钱,所以借方应收账款1130万,因为控制权转移,所以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但是增值税并没有贷销项,而是贷待转销项,因为还没有到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所以不交增值税,就计入到待转销项税额130,这里是指没开票情形,如果开票了,就要贷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到2021年7月份是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增值税销项税额都得确认,此时将待转销项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那就是货物发出的当天,赊销一定要签合同,才会延长交税时间,如果不签合同,货发出去即使还没收钱,也得交增值税,就是说利用签合同,为企业争取无息贷款就是这个意思了。


再来看一下案例所涉及到的报表,在2020年的时候,利润表上,因为贷方贷收入,所以有1000万的收入,而增值税上因为没有到达合同约定的时间,所以增值税上是不确认增值税收入,也就是不确认销项,在20年报表差异就会出现1000万。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报表的时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是按照利润表上收入,所以企业所得税收入上是1000万,但是因为没有到达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所以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把这1000万的收入进行调减处理,那么这就是税会差异的调整,而在实务中这项收入做的基本上都没差异,因为防止一是做错了,二是为了怕麻烦。





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收入是最为复杂的,是整个收入核算中最为复杂的。从会计的角度上有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前者没有税快差异,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就会产生差异,企业会计准则是说收入是按照现值来确认收入的,合同价与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未确认的融资收益。对于这个分期收款方式的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增值税和所得税没差异,只是与会计上收入确认是有差异的。


具体案例,2020年1月份,甲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的设备,合同约定的价格是1000万,分五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等额收取,也就是每年5月份都要收200万,1000万和200万指的都是不含税的金额,大型设备的成本是600万,如果是现销方式,也就是一手钱,一手货的销售方式下,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实际利率7.93%。这里800万其实就是合同中所说的现值,之所以把800万按1000万销售,是因为不能一次性付款,得考虑融资收益。在2020年1月份销售实现的时候,因为商品控制权已经转移,所以贷方是要贷主营业务收入,就是贷现值800,就是设备的现销价格,那么差额200就是这个分期收款所带来的财务费用,是未实现的融资收益200万,借方长期应收款1130 万,因为这里有130万税金,合起来是1130万。贷方会计收入确认800,这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如果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应该确认1000。增值税是按照销售价格来进行确认的,增值税还没到收入确认时点呀,所以贷方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增值税上不确认收入,而会计上确认,所得税也不确认,因为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同步。但是会计上做主营业务收入了,所以就得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就可以了,这是2020年1月实现销售的时候帐务处理。


五年的差异可以用一张计算表展示,收入方面,会计上收入第一年确认了800,但是所得税上只确认200,意味着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多了,调减600;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会计上都不确认收入,但是所得税上因为每一年都收入200万,所以每一年都要确认200万收入,就要进行调增处理,调完以后,最终到五年结束的时候会计收入800,企业所得税收入是1000,差额200,就是未确认的融资收益,对应的成本也需要进行调整,第一年会计上确认的成本是600,但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成本不能确认600,得和收入进行匹配,那收入确认200,那么成本也得确认1/5,此时600的1/5是就是120,所以所得税上确认的成本是120,也就意味着会计成本多确认了,再进行调增处理480,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会计上不再确认成本了,可是所得税每一年都要确认一些成本,所以要进行一个调减,最后成本调整完是平的,因为成本没差异,确认是600,只是在收入上,会计上确认是800,税法上要确认1000,那这200的差异就在财务费用里,有笔分录是借未确认的融资,贷方财务费用,这个财务费用是要进行调整的,在会计上第一年是冲减了63.4财务费用,但是所得税上不让冲,所以得闹调整回来,以后每一年都会出现这种情形,所得税上都不确认,但是会计上会根据收回来的本金200万,会不断的去确认未确认融资收益,直到五年结束以后未确认的这个融资收益就是200,财务费用出现了一个负200,和刚才说的那个200平了。所以,整个调整是要把三步连在一起看的,有一步调错了,税收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分期收款方式一旦超过了12个月,认为就具有融资性质的了,就要确认未确认的融资收益,这是指销售方,如果是买方的话,就是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正好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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