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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法中文版最新(德国股份公司法 中文)



1、德国公司的法律形式


在德国成立公司时可供选择的公司法律形式非常多,如无限责任贸易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较为常见。下面的一览表对这几种公司的组织形式做了概括性比较。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有的机构是股东大会和一名或多名总经理可理解为“业务领导”)。总经理由股东大会任免,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并拥有法定代表权。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不需要拥有德国国籍,也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雇有500名以上的雇员,或有其他法律规定(如对矿山和钢铁工业的特别规定),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此外,公司也可以自愿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任务是监督总经理的工作。通过公司章程中的特别规定,监事会可以拥有公司重大事项的批准权。


(2)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股份公司必须采用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双层管理模式。董事会负责管理和代表公司,而监事会的任务中则包括了任命、罢免和监督董事及其它事务。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监事会的成员,监事会任命董事。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最长五年,可以连任。股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一名董事。如果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在三百万欧元以上,公司必须有两名董事。股份公司的章程也可以设定其他的董事人数。董事不需要拥有德国国籍,也无须是公司的股东。


(3)两合公司的组织结构


两合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并对公司债务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法律允许法人充当股东,所以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经常会由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充当。这即是两合公司的特别形式“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Co.KG)。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对两合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原本的无限责任被转化为了有限责任。


2、成立公司的程序


如果新建的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首先要签定关于成立公司的股东合同,以其作为公司的章程。合同中应确定公司的名称、所在地、经营对象、原始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现金或实物的认缴额以及对公司的代理权的规定等。对于公司的名称,德国商法典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因为公司名称与公司所在地已有的名称冲突而不被注册,在公司成立前的准备时就应当对公司名称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该审查可以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会进行。目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最低要求是25,000欧元。在经营对象方面,如果其涉及到需要得到特别许可的领域,如银行业、保险业、制药、旅馆业等等,则需要考虑到申请相应许可证的问题。在股东合同中,股东可以对公司的代理权做具体规定,例如如果公司设有多名总经理,公司由其中的两名总经理共同代理等。公司首任总经理的任命可以直接写入股东合同中,也可以通过单独的股东决议完成。


股东合同的订立需要得到德国公证人的公证。也就是说,股东需要出席公证程序。法律虽然允许股东委派代理人出席公证,但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书,并且授权书本身需要得到为德国承认的认证。


在股东合同公证签字后,公司总经理可以代表公司开设银行帐户,以便股东缴纳其认缴的数额。此后,公司总经理需要向公司所在地的商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德国的商业登记档案由各地基层法院负责。交给法院的申请书需要附上经过公证的股东合同、股东名单、授权书、股东认缴资本已按照规定缴纳的证明、总经理作出的保证书等材料。因为总经理在注册申请书上的签字需要经过认证,所以通常情况是总经理委托公证人向法院递交商业注册登记申请。法院在得到手续费的支付后,经过审查,作出公布,然后给予登记。登记后法院会向公司发出通知。目前,根据各地法院的情况不同,从递交商业注册登记申请到正式注册需要四到八周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式注册完成前,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其性质为“成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GmbHi.G.),这时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公司注册后,公司总经理有义务在营业登记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由营业登记管理局颁发营业证。营业登记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将自动通知有关部门,如税务局、工商会等。由于申请注册一家新成立的公司需要多周的时间,所以如果谁需要立即拥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考虑购买所谓的“壳公司”。壳公司是专门为了此目的而建立的,它没有从事过任何经营活动。如果在购买公司的合同签署时购买金已经全部交付,公司就即日易主。公司的新主人需要对“壳公司”的章程等做必要变更,如新的公司名、所在地、经营对象、总经理人选等,但这些变更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也就是说,新主人可以立即利用新公司开始运作。


3、德国政府给予的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以及中国政府作出的批准


由于中国公民在德国工作生活需要拥有相应的居留许可,所以中国派驻德国人员一般在注册公司之前或在其同时就应当提出入境签证的申请。申请人应按照德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填写表格,并上交材料,包括公司经营计划、个人简历等。申请书及材料经过公司所在地的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审查会同有关机构,如工商会、经济促进局等通过后,德国驻华使领馆发放入境签证。入境签证一般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入境后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将发放允许为签证持有人在该公司工作的通常为一年有效的长期居留许可。德国法律规定,公司的总经理、董事、全权代理人等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不需要工作许可。而如果中国公民担任德国公司的一般职员,他则还需要在签证申请时附加申请工作许可。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将与当地劳动局共同做出决定。


鉴于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得到中国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对此中国企业应给予重视。虽然在德国注册公司不难,但在德国经营公司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所以决策人应当考虑到经营境外企业的难度较大,在设立公司前从企业战略规划出发,对德国市场,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作全面慎重的考虑,在此基础上走出去才会取得成功。


4、在德国设立代表处的主要法律规定


为了解或者开拓市场而在德国开设公司代表处,代表母公司或者配合其建立业务联系,商讨合同等,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却鲜有所闻。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会直接考虑设立一家以德国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法律形式的子公司或者设立中国投资者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既可以独立也可以附属于母公司。


5、法律形式和纳税义务


单纯的一家代表处并非作为法人的一种法律形式。这与在中国不同,也不被视为团体组织,尤其在涉及税收事宜时。因此对于代表处的开支,比如办公用品、投资、房租或者薪金没有概括的税目,也不存在相应的专门税务监督机构。


但是一家代表处也可以按照德国法律所允许的法律形式来开展业务,从而发生会计义务、年度决算义务、申报及缴纳公司税、工商税或营业税的义务。因为一家纯粹的“代表处”在组织上和法律上是由自然人开设的代表机构,不能与通常意义上设立企业相混淆。除了为代表处的运作而签订的诸如租房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等合同之外,并不签订合同或进行法律行为,因此代表处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单单代表处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不受纳税义务限制。它既不从营业或独立业务中获利,在德国也没有其它收入方式。


尽管如此代表处的员工也需要缴纳所得税或工资税,视其收入水平和劳动关系而定。资本收入如利息或者其它投资或转让收入所得与原始税一样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缴纳资本收益税等。如果代表处秘密营业并从业务活动、租赁或其它服务项目中获利,那么该虚拟代表处将被德国税务机关视为应税企业课征税款,并由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因此代表处的负责人和派遣企业必须确保没有发生不利于代表处的应税行为。


6、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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