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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李国英


2019年1月2日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现决定废止《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2部省政府规章: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


二、《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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