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湖北国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湖北增值税发票查询网)

疫情期间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企业所得税类)


一、一次性扣除


问题一


企业购买的二手设备也属于新购置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一次性扣除。


问题二


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


问题三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这个是否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一致,“购置”仅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取得固定资产的形式。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不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四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问题五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湖北申报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二、延长亏损


问题六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发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问题七


哪些行业属于困难行业?如何界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查询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查询网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问题八


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捐赠支出


问题九


在疫情期间企业进行了物资和现金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有特殊的政策吗?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题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中所称“查询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怎么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增值税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对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的政府部门,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题十一


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网址、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问题十二


企业应如何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问题十三


企业在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吗?

: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12问规定,企业可在第一季度申报享受,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要求,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A201010相应行次,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其他优惠


问题十四


企业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支出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湖北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查询网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平台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网址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五、其他扣除


问题十五


疫情期间,公司给员工发放防疫物资,如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根据《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5问规定,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十六


疫情期间企业在网上采购了消毒用品,但是无法取得发票,还能进行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题十七


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国税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平台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六、征收管理


问题十八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国税缴纳税申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文件明确前,仍按照2020年5月31日掌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