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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相对人所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木林公司诉濮阳市政府等不履行行政允诺及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从而在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承诺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相对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承建涉案项目,其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相对人因行政允诺被变更而产生的损失,所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否则,政府承诺的事项将无法达成,其实质效果是变相减少了政府的违约成本,有悖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豫行终3876号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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