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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各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含失业、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03月06日止。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2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含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四、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2021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其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2.用人单位2021年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折算为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5.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丹阳市区参加工伤、失业保险)的省属用人单位,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后,无需在丹阳市区申报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五、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申报材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3)。




六、申报方式


社会保险申报方式:已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报;未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用人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市区及镇、街道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七、特别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社会保险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2022年3月7--10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为确保2022年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广大参保单位选择2021年12月31日前做好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丹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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