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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逾期三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否废止)

财税故事会,越看越省税。


列位看官,有道是:前篇讲完疑惑起,说完应收说应付


上一回我们讲到,挂账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可以确认法定损失,在税前扣除,这立马就有人会想了:甲单位的应收,不就是乙单位的应付?这应收都确认损失了,应付不得确认收入吗?而且因为不经常发生,确认的还得是营业外收入。再一想,这确认的利得是不是还要交税?大家别急,先听我说故事:


小刘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会计,在2021年12月关账之前,突然听到朋友张会计说,企业如果有挂账超过3年的应付账款,要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企业利润,缴纳所得税。否则,被税局查到了,就要补税并处罚企业。


小刘听了吓了一跳,赶紧将公司所有的应付账款的账龄统计了一下,竟然存在60多万“超龄”账款,要是这部分都交税那要增加15万的企业所得税呢。她又问了不少会计圈的朋友,确实有不少人为这个事情正焦虑着,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明确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这些都应包括在应税总收入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认为既然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以做坏账损失,那么对应公司挂账超过三年的应付账款就可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转入其他收入了。


小刘慌忙向领导反映了此事,领导让小刘去请教了专家,专家了解了前因后果之后说,你公司的应付账款不用转收入缴纳税款。这又是为什么呢?


老师解释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逾期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做坏账损失问题,不是我们关注的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应付未付款项确实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例如债权人破产、倒闭或死亡且债务人无需支付债务,或者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债权,或者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应付款项可不再支付,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即便长时间挂账也不能确定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计入所得征税。很明显,贵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属于计入所得税征税范围。


至此,小刘和公司领导终于放下心来。


总结一下:会计处理中会将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是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没有说过逾期三年的应付账款就是无法偿还的,所以有应付长期挂账的朋友也不必为此焦虑。


还需要提醒一下的是,企业不能因此对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管理放松警惕,要知道不少虚开发票的案例都是从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顺藤摸瓜查到的。




今天我们就打完收工,下次我们接着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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