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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奉节支行开户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编者按:2021年3月3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针对重庆市巫山县五家液化气充装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该五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行为分别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


该五家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巫山县区域内,在同一相关市场内,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多年来五家企业恶性竞争、互相杀价,导致全县的液化气充装价格相比于周边区县一直处于低位,企业利润薄弱。涉案企业于2020年初签订《经营者集中协议》,约定由一家开展经营瓶装液化气充装业务,其余四家停止经营,并按照一定份额分配利润,实际造成了全县液化气充装价格的唯一性,此行为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了巫山县区域内瓶装供应站的企业利益,以致其失去对液化气充装的议价权和选择权。该五家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进行处罚。


我国《反垄断法》的施行时间并不算长,从具体规制办法到各部合规指南等相关配套法规也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2020年以来,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反垄断法规不断出台,监管执法力度亦在加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0年9月11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上海、浙江、山东等地方也陆续发布了反垄断合规方面的指引。


燃气行业属于反垄断的重点监管领域,可以说此时正是燃气企业顺应法律要求及时代背景开展反垄断合规的绝好时机。燃气企业应加以重视反垄断合规建设,识别并防范相关风险,从根本上予以杜绝。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县江北令金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渝市监处字〔2021〕7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巫山县江北令金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57782322G


经营范围:液化气销售


住所: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洋溪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潘远令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0年6月8日,本机关接到重庆市政府督查办交办的国务院“互联网 督查”平台群众反映事项(交办编号:20200653),称重庆市巫山县液化气充装企业合并成一家后,哄抬物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本机关派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初步核查,于2020年7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立案报备。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液化气充装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


2021年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和二甲醚。液化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气体,可通过密封钢瓶将液化石油气由储配站分配到各家各户,作为家庭灶具的供气源。二甲醚是一种无色有特殊气味的易燃气体,具有与液化气相类似的物理性质,价格便宜且大量生产,可作为液化气的替代燃料。液化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开展液化气经营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开展液化气充装需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且储罐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充装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本案当事人作为充装企业,从上游批发商处购进液化气,储存在当事人的充装站,然后充装到液化气瓶中,以瓶为单位销售给下游瓶装供应站(即零售商),瓶装供应站将瓶装液化气销售给终端用户。


居民使用燃料主要有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气,但在一些偏远贫困山区,由于地域和经济条件限制,不具备开通管道燃气的条件或者开通的成本过高,难以形成替代,因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瓶装液化气充装市场。目前巫山县共有充装企业5家,即巫山永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盛公司)、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隆公司)、巫山县圣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圣兴公司)、巫山县江北令金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令金公司)、巫山县通辉江南石化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公司),均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巫山县的瓶装供应站很少从周边的奉节县、巫溪县等地充装购买液化气,一是瓶装液化气的储存、运输、销售对企业资质、人员、车辆等均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长距离跨区域开展液化气充装有安全风险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二是运输成本较高,下游的瓶装供应站难以承受。5家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巫山县区域内,其他地区的液化气充装企业难以形成替代,因此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巫山县行政区域市场。5家企业在同一相关市场内,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液化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经调查,5家企业多年来恶性竞争、互相杀价,导致全县的液化气充装价格相比于周边区县,一直处于低位,企业利润薄弱;同时,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液化气储配站的储罐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5家企业仅有2家符合此规定,其他3家不符合条件,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到期后无法续证。基于此,2020年1月18日,由杨成军(代表永盛公司)提议,吕家全、周祖学、黎扬学参加(分别代表兴隆公司、圣兴公司、令金公司),在巫山县一茶馆签订《经营者集中协议》,胡前琼(代表江南公司)于2020年3月8日补签。《经营者集中协议》约定:5家企业共同使用兴隆公司场地和机器设备进行经营,液化气所有经营活动均由该公司负责,其他公司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兴隆公司占24%的份额,其他4家均占19%的份额,每月10日前对上一月度利润按所占份额比例分配。2020年3月,由于积怨已久,杨成军(永盛公司负责人)和周祖学(圣兴公司负责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2020年3月28日,圣兴公司与江南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江南公司代为充装圣兴公司名下钢瓶的液化气,所产生的利润作为委托费,圣兴公司无需再向江南公司支付费用。2020年3月29日、30日,令金公司和永盛公司分别与兴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兴隆公司代为充装名下钢瓶的液化气,所产生的利润作为委托费,两家公司无需再向兴隆公司支付费用。5家企业随即停止执行此协议。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


经查询销售台账,5家企业签订协议前后的批发价格变动情况不大,不具有明显的规律性。2020年1月18日-3月28日期间,5家企业达成协议,约定由1家开展经营,其余4家停止经营,并按照一定份额分配利润,实际造成了全县液化气充装价格的唯一性,此行为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了巫山县区域内瓶装供应站的企业利益,以致其失去对液化气充装的议价权和选择权。经查,5家企业自达成协议以后,并未分配利润,其经营情况如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2019年销售额(单位:元)


2020年1-3月净利润(单位:元)


1


兴隆公司


569,823.29


-731.68


2


江南公司


524,637.87


3


令金公司


517,566.99


4


永盛公司


405,753.40


5


圣兴公司


260,922.32


总计


2,278,703.87


-731.68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涉案企业营业执照、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燃气充装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同时与其他液化气充装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组证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证明液化气充装具有严格的管理政策,据此划定本案的相关市场为巫山县液化气充装市场。


第三组证据:5家企业询问笔录及达成的《经营者集中协议》,证明5家企业达成了垄断协议。


第四组证据:5家企业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的销售台账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证明5家企业实施了垄断协议,并据此核算5家企业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及达成协议期间的收入。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对市场损害程度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等因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517,566.99元3%的罚款,计15,527.01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贰拾柒元零壹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 ;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0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县圣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渝市监处字〔2021〕8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巫山县圣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L092927517


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销售。(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销售;灶具、热水器


住所:重庆市巫山县龙井乡石里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崔勇勇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同上一份公告,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同上一份公告,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对市场损害程度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等因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260,922.32元3%的罚款,计7,827.67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捌佰贰拾柒元陆角柒分)。


(同上一份公告,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县通辉江南石化有限公司)


渝市监处字〔2021〕9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巫山县通辉江南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AKQG96


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销售;燃气灶销售。(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住所: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柳池村5社(田超美处)


法定代表人:胡前琼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同上一份公告,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同上一份公告,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对市场损害程度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等因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524,637.87元3%的罚款,计15,739.1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玖元壹角肆分)。


(同上一份公告,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0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渝市监处字〔2021〕10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35635A


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销售(在许可证核定范围期限内经营)钢瓶、厨具、灶具销售


住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红庙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吕家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同上一份公告,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同上一份公告,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对市场损害程度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等因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569,823.29元3%的罚款,计17,094.7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零玖拾肆元柒角)。


(同上一份公告,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永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渝市监处字〔2021〕1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巫山永盛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56777175


经营范围: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销售


住所:重庆市巫山县龙井乡黎树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陈贤梅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同上一份公告,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同上一份公告,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对市场损害程度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等因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05,753.40元3%的罚款,计12,172.6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柒拾贰元陆角)。


(同上一份公告,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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