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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有没有进项税加计抵减(进项税有留抵还用加计抵减吗)


2019年3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也搞加计,当然限制也很多。


首先是进行四大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其中生活性服务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又把加计抵减从10%,涨到了15%。


其次是,要判断四大服务收入要大于总收入的50%。对于这个50%,确实不少企业要犯迷糊。四大服务收入是指文件中的四大类,需要合并计算占比。如,某企业产品销售不足49%,但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占了51%,文件也是认为四大服务超过50%(等于也不行)。


最要紧的是,文件要求对四大服务收入的50%的判断是一次判断,当年享受,或者次年享受。这样次年非四大服务收入占比低于50%时,上年度满足条件,也是可以的,也就是可以多10%加计抵减。


于是有个别企业就开始动脑经。比如2019年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后连续3个月去运作一些服务型收入,这样就可以在2019年全年享受增值税进项10%加计抵减。更有甚者,在2019年年底的3个月,运作一些四大服务收入,这样2020年全年就可以享受这一政策,而实际是在次年绝大部分都是销售产品的收入。


为了防止这类恶性规避动作,税务机关也有一个办法,就是认为企业是以恶意减少缴纳税款为目的的,可以认为收回这个10%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最后,这个加计抵减是“无中生有”出来的进项加计抵减。会计上确认为其他收益,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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