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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新建房产和转让旧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纳税人(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按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扣除项目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主要扣除项目。


营改增后,单位和个人转让旧房时,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何计算扣除土地及建房成本、费用呢?


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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