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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


【锐德法务 研究员 河西】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在理解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司法认定时,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如果是劳动者个人原因发生的离职再就业,即通常所称的跳槽,则就不涉及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问题。


2、 工作年限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连续计算,仅适用于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离职,并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


3、 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发生劳动争议时,司法机关主要从四个方面予以认定::


(1)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这种情况应理解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等转入了新单位,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等未转入新单位,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归属于现单位,不涉及工作年限计入新单位的问题。


(3)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实务中,基于各种原因包括业务调整的原因、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企业注销的原因等,用人单位会与其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该种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4、劳动者主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收集提供的证据包括: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书、调动通知(函)、新用人单位和原单位的工商信息、调动前后的社会保险缴费主体信息、调动前后的工资发放主体信息、调动前后工作区域、工作内容等没有变化的证据。


5、新用人单位主张不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新用人单位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新用人单位可以收集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补偿支付凭证、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招聘手续等。


6、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劳动者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情形下,如新用人单位不愿承继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应当让原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支付离职补偿,实务中,如新用人单位仅提供劳动者在原单位的辞职信,但无法证明原单位支付劳动者离职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仍会计入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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