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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非货币资产出资(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有企业增资要点如下:


一、概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审批权限


1.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2)国家出资企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3.由国家出资企业决策


(1)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2)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4.报批方的确定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三、增资程序


1.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3.按审批权限报批


4.审计、评估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5.增资交易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方,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5.1 公开增资程序


(1)信息披露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2)遵守特别规定


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3)投资方资格审查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4)投资方遴选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5)非货币资产出资相关要求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6)签订增资协议、出具交易凭证及公告结果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2非公开协议增资程序


(1)适用情形


1)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2)由国家出资企业决策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2)非公开协议增资审批材料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如下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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