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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认定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下列选项中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有)



公司2009年1月份注册,注册资金100万,年后也就是2月份,公司借给两个自然人分别20万(至今有1个20万已归还,另一个至今未还挂账!),工商局来查账,说这是抽逃注册资金,请相关财会专家、法律专家、工商界认识帮忙给我讲一下这是不是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解答:


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 “ 先后分配 ” 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如果公司法人借款不属于上述行为,只是用于临时借款,还要归还的话,不属于抽逃注册资金。公司法人借款时,根据“借款单”入账。


杨东升律师补充:


抽逃出资怎么认定: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析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杨东升律师总结:


抽逃出资行为使公司资本虚置,非法地减少了公司实有资产,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的正确判断和交易安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杨东升律师系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遂宁市律师协会会员,遂宁日报高端访谈特邀嘉宾。杨东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从事公司、合同、房地产、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法律思维非常敏锐,办案技巧运用娴熟,考虑细致、工作扎实,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发现和捕捉案件的焦点和突破口,杨东升律师先后为遂宁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遂宁市河东新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遂宁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等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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