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仍有效执行,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十二中具体行为和兜底条款,分别为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同时,第七条也列明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两种行为,一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是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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