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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限制养犬管理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2〕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范围和对象按照各市(区)颁布的限制养犬条例或养犬管理条例(办法)执行。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官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制养犬管理费,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西安市收费标准。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含证卡、芯片及一个年度的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限养区500元/只一般限养区200元/只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限养区 300元/只一般限养区100元/只


(二)其他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收费标准。


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含证卡、芯片及一个年度的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限养区300元/只一般限养区150元/只


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限养区200元/只一般限养区100元/只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登记或年检时减半收取限制养犬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管理


(一)限制养犬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限制养犬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陕价行函〔2012〕74号) 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2022年2月11日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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