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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一般纳税人)

a公司是一家从事企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符合分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纳税人9年第39号文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规定增值税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抵减0%;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a公司2019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期末留抵税额为404,446.45元,本月应纳税额为0.00元,附表4有加一般计抵减数据(如下图所示),却未进行账务处理。会计解释:因增值税加计未实际抵减,因此,该部分可抵减金额尚未入账。问:增值税加计抵减如何账务处理?





a公司会计人员理解错误,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因a公司2019年12月应纳税额为0.00元,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加计。 a公司2019年应进行下列账务处理: 1、2019年计提2019年12月增值税会计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会计抵减额 1112.51  贷:一般其他收益 1112.51


2、2019年补计提2019年12月以前未计提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11,616.86  贷:其他收益 11,616.86 a公司2020年2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20,000.00元,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纳税人5,000.00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抵减中抵减。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加计费-未交增值税 120,000.00分录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35,000.00    银行存款 85,000.00 a公司2020年5月份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3,000.00元,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3,000.00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0.00元可结增值税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0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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