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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三项基金计提规定(专用基金的计提和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部分内容解读


外商独资企业应交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的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规定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和合伙企业根据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的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三项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外商独资企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既然外使用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那么也就不可能对外商投资企计提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只能征收企业所得税。



结论:外商独资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 。


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福利费三项费用


外资的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福利费专用三项费用扣除标准分别是工资总额的2%、专用1.5%、14%,其中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是可以计提的,即规定不用支付就可外商独资企业以进行税前扣除,福利费却是不能计提的,只能是实报实销,在工资总额的1基金4%限额内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这三项费用的规定与内资看似相似实质却是大大的不同。外资中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并不需要《工会专基金用缴款书》,内资却是必需的,这份《工会专用缴款书》的取得成本是所提工会经费的40%(苏州总工会对此答复是:40%上交上级工会,60%留存本企业)。员工教育费内资在江苏的扣除限和额是工资总额的2三项.5%、福利费内资则是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计提即可税前扣除。


保险费。国税函【199计提9和】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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