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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法律后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单位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行使退回权,但是没有对用工单位的退回权作出限制,导致用工单位可以任意地将劳动者退回,造成劳动者的工作不稳定,并且对其的工作待遇、福利产生消极影响。


关于用工单位将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关于用工单位“合法退回”。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违法退回”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如何 主张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行为的责任?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这些内容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用工单位退回条件能否由用工方与派遣方进行约定?劳动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只是对退回劳动者的情形、不得退回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以上,存在的问题 导致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权利得不到保障。根据《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劳动纠纷》中:“法官面临的问题是,当法律存在漏洞,法官应该如何创设规则裁判本案。此时,需要运用类推使用方法,可以类推使用“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规则处理......因此,用工单位应当连带赔偿的是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后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工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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