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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税收优惠 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怎么算

最新消息,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延期了,最新计算方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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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压力,会议决定: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


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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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怎么算个税?


最新计算方法来了!




2023年12月31日之前,你有两种选择算




1、将奖金除以12得到一个数额,然后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税率,单独计算。




2、直接并入综合所得计算。







最新政策是2023年12月31日之后呢,就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了。




举个例子吧。




2021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算00元,赡养父母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也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了,2021年公司发工资时候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2000)3%=4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20002)3%-45=4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20003)3%-45-45=45元;




依次类推







全年单位预扣预缴了540的个人所得税。




2021年12月,单位给小明发放了3万元年终奖,这个时候年终奖怎么算个税?




前面说了,有两种算法。




第一,单独计算。




首先、确定税率,30000/12=2500







对应的税率为3%




所以,年终奖的个税=30000*3%-0=900。




全年累计个税=540(综合所得) 900(一次性奖金)=1440




如何申报呢?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综合所得申报下面有一个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点击进入。







第二步、增加小明的收入信息,如图所示。







第三步、点击税款计算,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系统会自动算出个税,如图,小明全年一次性奖金算出来税金为900,然后点击申报报送即可。







第二种方法 ,并入综合所得,这个时候算法就不一样了。




同样是12月发了3万,这个时候和12月发放的工资加总,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在这里实质上就是和把这3万当成工资薪金一起计算。







第一步: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专项及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




=(120000 30000)-(60000 18000 24000)=48000




第二步: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去对应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48000*10%-2520=2280




所以,你看,两种算法下小明全年缴纳的个税是不同的,因为两种算法不同,所以结果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收入很显示应该选择享受年终奖一次性算法的政策划算。




但是,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只要你使用年终奖这个算法,你的年终奖再怎么也会至少产生3%的个人所得税,这是最低的。而你如果你并入综合所得税呢?可能没有个税。




为什么并入综合所得税会没有个税呢?




因为综合所得有扣除项可以用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还有减除费用(一年6万)。可能你把平时工资和年终奖加一起扣除这些后应纳税所得税都小于0,自然就没有个税了。这种情况下,你说你还选择年终奖算法干嘛?




比如下面这个朋友的问题。







每个月工资3500,年终奖15000,年收入额=3500*12 15000=57000,就是不算专项附加扣除和专项扣除,光看这个年收入额都没超过60000万,所以把年终奖按综合所得税合并计算全年年终奖个税也是0。

税收



但是如果把15000这个年终奖单独拿出来算个税,就有15000*3%=45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时候你说怎么选?当然是并入一起算嘛,不能白白浪费了综合所得的扣除项。







上述的选择问题看似比较清晰明了,但是实际上在单位发放工资的时候没法做到100%选择精准,简单的说就是给你发年终奖的单位没法给你保证它选择的计算方法就是最节税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里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公司是没法及时全面掌握你的综合所得情况的。




比如,这个朋友继续问的这个问题,如果我不是12月发年终奖,而是年初发的,年初发的时候我并不知道这个员工以后月份的工资收入,我如果先按照年终奖政策申报了,但是后面发现这个人全年综合所得都不高,白交了税了怎么办?







或者是,这个员工在我单位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我知道大概数,我知道他不用年终奖政策会节约税款,所以中途发工资时候我就没给他按年终奖申报。




但是这个员工自己在外面还有其他综合所得,比如有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把他其他所得加一起,他的税率就调档了,比如跳到10%了,但是如果把年终奖单独剔除了,综合所得和年终奖税率就都能享受3%这个档次。




你说这种情况,发工资的单位有没有办法?




也毫无办法!!!




发年终奖的单位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把所有员工的全部综合所得都提前预知,然后全盘考虑给你节税。




那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呢?




唯一的办法就是给纳税人一次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年终奖政策计算个税的机会。




也就是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那么这样事情就好办了,扣缴义务人发年终奖最好直接单独计税申报。




这样如果纳税人觉得扣缴义务人没给自己做好税收筹划,那么你在汇算清缴时候可以根据自己总综合所得收入情况再重新选择一次就ok。




操作如下:




STEP1:登录APP后,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收入】-【工资薪金】查看详情。







STEP2:点击【奖金计税方式选择】进入选择界面。







若您选择继续优惠政策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单独计算:




选择【单独计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再点击【确定】,则该笔单独计税的奖金不纳入年度汇算的综合所得中。







若您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点击【确定】。您所有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都会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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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个人所得税优惠大全!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优惠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




(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怎么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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