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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或其特定财产,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在该第三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由公司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的行为。《公司法》第16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17-23条均有相应的规定,不再敖述。





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合同编》第504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规定如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相比《合同法》第50条,增加了“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首先应判断该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再判断合同本身的效力。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的,此时若合同有效,则由法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若合同无效,则由法人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则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均与法人无关,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合同责任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综上,《合同编》第504条相对于《九民纪要》有关越权担保的规定,逻辑更加通畅,将代表行为效果归属与合同效力认定分开判断。




1、按照《九民纪要》的观点,当相对人(债权人)恶意时,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可能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承担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相对人(债权人)恶意时,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无效,担保合同不对法人发生效力,此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法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及合同有效或无效责任。




2、按照《九民纪要》的观点,当相对人(债权人)善意时,合同有效,法人承担担保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相对人(债权人)善意时,该法定代表人行为有效,其所签订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此时再继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属于高频发生的法律行为,如何规范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将企业的相关法律风险降低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从对外担保企业以及债权人的不同角度,总结经验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对外担保的企业如何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


1、公司章程层面,完善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细化内部决议程序。企业应高度重视在章程中对“对外担保”的内容作出明确规范的规定,针对包括对外担保总额的限制、以及对外担保的程序性审批机制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允许越过该数额的,公司应当遵循章程的特别规定;反之,公司则自主承担任何额度的担保。界定公司提供担保的含义。明确对外担保包括关联担保及非关联担保;列明关联担保中的关联公司名称;明确担保方式,例如抵押质押保证;列明担保的情形。


2、在公司治理层面,为了防止越权担保,应加强公司内部关于印章、证照等的管理,强化印章证照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公司还可在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违规对外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涉及担保对象,需要明确公司可以提供担保的公司所必须的资格资质条件,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度,明确对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及权限。


3、从担保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各个环节设立严格的程序制度, 从担保风险管理及责任追究一一落实。




二、债权人应当如何审查该担保合同以保护己方利益?


1、对于担保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文件应进行严格的审查:例如,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已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股东名单,同时查询公开资料信息进行比对。


2、审查担保公司提供内部决议文件,包括:是否进行了内部决议、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内部决议是否适格,即决议内容是否为本次担保事项、决议主体是否适格、决议表决人数比例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决议上签字人员是否为章程记载的股东或董事,如为股东决议,则决议人员的签章是否与章程所记载股东签章一致等。


3、增加违约条款:将担保公司内部决议、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承诺其已获得公司授权等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或者主合同义务履行的前提。从更加稳妥的角度考虑,可以将担保公司变更为债务人之一,即变更担保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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