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中国人民银行法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6条是什么内容)

婚姻家庭篇 / 南昌婚姻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避免莫名“被负债”!


婚姻本是美好与温情的存在,但如无缘共度余生,往往会出现一些财产纠葛,尤其在债务分担的问题上,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避免莫名“被负债”?显得尤为重要。


南昌婚姻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避免莫名“被负债”!




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很多朋友认为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往往以此威胁“如要离婚,你将会背负巨额的债务!”,以致于很多朋友在不幸的婚姻关系苦苦挣扎。但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并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


02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4.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03


避免莫名“被负债”的九大要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此可知,离婚事由产生后,无法有效避免“被负债”,因此在婚内划清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


要点1:避免在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尽量避免在对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等债务协议书上签字,无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或者是其他位置,均有可能被认为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当时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事后采用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追认,也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要点2:避免使用自己账户接收债权人转款或代配偶向债权人还款


一般情况下,一方做出关于对方负债有关的行为表示也有可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比如对方出具借条时你方在场、所借款项汇入你方银行账户、你代配偶向债权人归还借款本息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你与配偶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建议避免出现以上行为。


要点3:避免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也就引申出一个概念叫做“家事代理”,一般情况下代理的内容包括正常的吃穿医疗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等。如果家庭开支完全或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其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承担。


要点4: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


在实务当中,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并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被认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为购买大宗财产,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风险。


要点5:避免参与配偶公司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实际参与配偶公司经营、在公司相应的文件上签字或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有可能将基于以上事项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


要点6:在配偶签订借款协议前,如实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分别财产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该规定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因此在配偶签订借款协议前,应如实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分别财产状况,否则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风险。


要点7: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债务承担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列明共同债务清单,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这样一来就有效避免了后续莫名“被负债”。


要点8:面对莫名“被负债”积极举证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如认为举债方提出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需积极地积极搜集相关证据进行举证,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从而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要点9: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设立家族信托,将家族财产从个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从而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


诚然,以上方式虽可以降低莫名“被负债”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从夫妻情感情况、共同财产保护以及自身经济能力等角度审慎选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