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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市场监管】门店招牌,可以“个性”但不能“任性”

4月8日,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监管六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经营门店未经登记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不文明用语谐音作为门店招牌,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拆除。

该门店是一家制作砂锅鸡的餐饮店,负责人为吸引顾客注意,使用“麻辣隔壁砂锅鸡”作为门店招牌,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当下,部分商家在开店前,都会在店铺名称上下很大功夫,希望取一个让消费者过目不忘的名字。部分商家为吸引顾客眼球,故意使用一些谐音字、繁体字、英文字母等作为门店招牌,殊不知,门店招牌作为经营门店的宣传载体,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经营者切不可在门店招牌上“做文章”,来凸显自己的与众不同,门店招牌应当使用《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依法核准的名称,可以进行适当简化,不可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解,更不能使用不文明、不规范,有碍社会良好风尚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门店招牌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作为经营者要遵守好法律规定,倡导社会新风尚。同时,也呼吁广告从业者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从业法律常识,在制作广告宣传载体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来源:食安永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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