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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权利(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承担有限责任吗)




法院观点


单位性质及组建方式与公司法人最为类似,在法律对于筹设中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类推适用原则,应参照与该纠纷性质最相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


裁判理由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首先,本案应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2014年10月7日的《补充合同》是否约束本案的当事人。该《补充合同》变更了案涉《租赁合同》及其四份补充协议项下陈棋垣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在各方对陈棋垣委托陈某代为签订《补充合同》的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原判决根据案涉《授权委托书》客观存在多处瑕疵的表征、证人陈某的证言、陈棋垣的出入境记录、《补充合同》的合同内容,毛越、金太阳幼儿园对此亦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综合认定陈棋垣将如此重大且非紧急的合同变更事项交由他人签订不具有合理性。原判决最终判定《补充合同》不是陈棋垣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合同》对陈棋垣没有约束力,理据充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其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本案中,金太阳幼儿园是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四名股东按比例出资建设,并设立了董事会,其单位性质及组建方式与公司法人最为类似。在法律对于筹设中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类推适用原则,应参照与该纠纷性质最相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故原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再次,金太阳幼儿园在一审反诉中并没有提出陈棋垣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审理。但不影响金太阳幼儿园就该请求另行依法起诉的权利。最后,虽然案涉《租赁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违约金以每日按月租金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但陈棋垣主张以每日按月租金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毛越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原判决认定违约金以每日按月租金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毛越、金太阳幼儿园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4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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