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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起征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将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在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方九条面,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暂实施细则行第九条例增值税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其一是将销售货物第九、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条例租赁服务以及进口条例起征点货物暂行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


其二是将销售交通运暂行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


其三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增值税值税征收率为3%。


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实施细则果,按照增起征点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九条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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