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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契税最新政策实施时间)

你见过3百年前的契纸文书么?你知道当时的中国农村是一幅什么样的景象么?你能想象得到那个时代农民的生活状况么?地契上的白纸黑字和红色官印,都是那个时代农民和土地关系的见证者。



地契,是买卖(租赁)土地时立下的契约。那一张薄薄的纸上,不仅有土地的面积、朝向、大小、地价,还有双方当事人、中间人,甚至族长四邻的盖章、签字。在旧社会,地契就是一笔巨大的不动产,可以抵押贷款,或者自由买卖。


(梁汉生)承蒙我家祖先们的贤明,留给了后人宝贵的文化遗产“地契”。包括清朝乾隆、嘉庆、道光、同治、光绪年间的,还有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最早的一份是乾隆元年(1736年)距今已有281年了。最新的是1951年政府发放的房产土地证。详细记录了祖上与他人交易的土地及房产情况。时间跨越如此之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连续性和完整性,实属珍贵。况且,从清代到民国这段时间,世局混乱,再加上“破旧立新”的特殊时期,能够较完整的并且比较完好的把这些地契保存下来,实在不易。充分体现了祖先们的辛劳和智慧。


因为我们小梁江村原来属于山西省平定县管辖,1959年划归为河北省井陉县,所以,这些祖上田房买卖契约,除了对家族研究的价值外,更重要的是真实再现了近300年的冀晋交接地区的民间、民事和民风。对研究近现代地方人情及土地改革和社会制度应该有很好的参考价值。针对所存地契不同年代的订立格式和书写内容,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和实物,对地契有了一个新的认识。愿意与收藏爱好者和对清代历史、民间风俗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分享。可以说,每一份不同时期的地契,都与当时人民的生活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也体现了当地土地上附着的文化遗产和农耕文明。



  (乾隆元年1736年三月初九的契约)


  在《辞海》中,地契被解释为“中国旧时买卖或典当土地所订立的契约”。通俗的讲,地契是中国历代土地买卖的契约,也是土地所有权和缴纳税费的凭证。对于历史研究者来说,土地典卖契约文书,记录了土地产权转移和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是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和税赋制度的重要资料。


一份正式的地契应包含以下内容:立契人,受契人、土地说明,(四至边界所含亩税)典当或出卖原因,立契手续,土地所有权说明,双方权利义务,土地附产说明,官颁契和契尾。最后是立文契的时间,买卖户,中人签字画押。


老地契一般字迹清晰,表达简洁扼要,在清代地契书写人一般是书写较好的且以此为职业的人。他们对这些契约里应该反映的内容格式用词都十分熟悉。也可以说契约里反映的内容相当丰富,每张地契都有一个故事,是珍贵的史料。



(乾隆54年即1789年所订契约)


  从上图契约可以看出 所存地契都没有繁杂的语言,在地契开头就把交易的原因,卖地者的姓名,交易的价钱,土地的位置简要的写了出来。基本开头都是立卖契人某某某,原因基本上是因为粮草紧急、无处办理或者是无处取办。最后为了这种卖断绝的决心,一般会加上空口无凭或恐后无凭,故立卖契书存证。这种契约为“绝卖”也就是一次性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在民间还有另一种土地买卖的特殊方式“活卖契”,是为卖主保留回赎权的契约。活卖契最典型的通用形式是典当契,活卖的土地往往是可以耕种的田地,“立典田人”这是活卖契与绝卖契在文字表达上最为不同的地方。活卖契不同之处还在于根据清初政府法令规定,典当田不必到官府登记纳税。自然也就不用办理过割纳田赋手续,田赋仍有典当人缴纳。同时要在契约上规定典当期限,过期不赎,就要重新立绝卖契。



(光绪十三年地契)


  从保存的契约看,部分是毛笔小楷写在宣纸或者棉纸上的“民契”,学术界称“白契”,也叫私契。部分是印刷体契约,是土地交易中官府批准的“官契”,也称“红契”。 所谓的“白契”,是清代土地买卖契约的表现形式,是与官府盖印契约相对应的契约形式。“白契”不仅常见于清代的土地买卖契约中,而且也流行于清代的房屋买卖等契约中。从严格意义来讲,“白契”是一份不完备的契约形式,或者可以说是红契的初始阶段。“白契”由于是民间私人间达成土地买卖合意后自行订立的契约,所以它一方面具备契约的根本要素——双方合意,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向国家纳税的法律义务。在清代的各个阶段,“白契”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嘉庆十八年地契)


  所谓“红契”,是指买卖双方不仅具有土地买卖的书面契约,而且该契约还送交官府、缴纳税银后,由官府粘贴交税凭证——契尾,加盖官印。这种以纳税为标志,以官府为买卖效力的维护者,以契尾为证明的土地买卖契约,在清代约定俗称为“红契”。在许多时候,国家要求这种契约的载体必须是官方所颁发的标准纸张和版式,所以“红契”又称为“官契”。红契并不仅限于官契,如果老百姓之间自备纸张、订立土地买卖契约后,经过交税和加盖官府大印,同样也是红契,这种红契与官版纸张的官契在效力上是完全一致的。



(光绪四年地契)


  由于契尾不仅仅是土地买卖契约的纳税凭证,而且也是区分红契与白契的根本标志,因而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清政府制定了契税法,以此来监督州县在收取土地买卖时的契税情况。契约法对契尾的规范和保护也堪称周密。《户部则例》中明确规定:“凡民间置买田宅,于立契之后,限一年内呈明纳税,倘有逾限不报者,照例究追。”为了加大对持有白契、拒不纳税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户部则例》还规定:“凡置买田房不赴官纳税、请粘契尾者,即行治罪,并追契价一半入官。仍令补纳正税。”同时,还在不同时期,规定了详细的断卖契和典契的不同税率。表明了清代在土地使用上的规范化管理。



(乾隆二十五年地契)


这是一张乾隆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签订的一份非常完整的契约。满汉文字的平定州官印清晰可见。同时契尾所印文字也比较清楚。开场白是“山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为遵旨议奏事”。接着追述“河南布政使富明条奏,乾隆十二年五月内经安庆巡抚潘思榘奏”今该布政司富明奏臣等酌议……“于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并颁格式交山西巡抚,钦遵施行”。为此,仰官吏几遇民间置买田产与换税之时,即将尾契半前幅照常总业户名,买卖田产数,价目,后幅同季册送司审核。务须实力奉行,最后是“尙有不书官吏,仍蹈前轍,滥印自契,希图侵隐本司,即行详揭参处,于小民无知,该州县不时晓谕,如有买卖田产不粘连契尾者,即照漏税例治罪,各宜凛遵勿违,须至尾者”。



(道光十一年地契)


  防伪也是老地契中所注重的。在乾隆年间的一些老地契中,我们看到这些官印并不是只盖一次,而是在涉及到价钱、日期等地方都会盖上这方形的印。在老地契上还会发现只出现一半的印迹,专家解释,这叫“骑墙印”,我们当地叫也“齐缝章”。是古时一种防伪的办法,往往将买卖双方一式两份的契约叠加在一起,然后同时盖上一个印,或者写上大写的年月日。辨认真假时,只要将印迹一对,如果能刚好吻合,那就是真的契约。



(同治元年地契)


在清代土地交易之前寻找买主的环节中因为家族观念的影响,自然而然的形成了先尽亲房族人地邻的“乡规”。卖主卖地时需先遍问叔伯弟侄等有优先购买权的“亲房”。亲房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本家族人。本家族人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姻戚,姻戚不买,则问承典、承租人。承典人或承租人亦不买,还要遍问地邻。卖主寻找买主时通常遵从这样的“乡规”、“乡例”,否则即会引起争端。


这种形式体现着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着的“人情”、“情面”。对卖方而言,卖给谁都是卖。如果亲族、地邻所出的地价与其他买者所出的地价相差不多,卖方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当然首先乐于卖给亲族、地邻。这是从“照顾”亲族、地邻的“人情”出发,也使家族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受损,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既照顾亲情又得到互惠互利的效果。这也是土地私有制时的一种显著特色。


而在问遍了亲戚朋友而找不到买主之后,卖家往往会找中人帮助牵线搭桥,这就类似于现代社会中的地产中介。也就是每张地契中提及到的说合人。中人除了帮助联系买主,还需在双方立下契约的时候作见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名画押,以使契约更具效力。



(光绪四年地契)


  清末民初,社会动荡变化加剧,买卖地产交易频繁。在民国建立后的十余年里,契税仍沿用旧法,但不再使用尾契,而是另印契纸。使用时经登记注册,将白契粘连,发业主收执。并规定,凡为中华民国之人民,受有中华民国之地产,自应执民国国家之契据,始能得民国国家之保护,其理之明,其法至当。并制定了民国新契纸。自民国二年(1912年)八月初一为始,一律行用。同时,也规定了投税细则,对土地契约形成后的投税期限,逾期不投税等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标准。并印制在契约上,改契尾为官契。根据有关记载,到民国16年(1927年),契税与田赋、工农业税一起成为地方三大税源。同时规定,契纸、政府验契都要收取费用,同时还要加收注册费、教育费等。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会议,制定了《契税暂行条例》于1950年4月公布实行,明文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产证,并有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同时规定,凡是土地改革完成的地区,不论农民新分土地还是就有土地,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1955年实行了农业合作化制度,全国农民土地全部归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有意思的是,不管是在集体经营的几十年里,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里土地地块的名称,仍然还沿用了1951年发放的土地证上户主的名字。也许是人民对自己真正当家做主拥有了自己的土地而刻苦铭心。所以对每一块土地都打下了烙印。十九大报告里明确指出,土地承包合同再延长30年不变,在这个百年的历史中,能否沿用原来的地名代号呢?相信这种土地历史文化会源远流长。



(民国三十五年地契)


  世事沧桑、时过境迁,这些古老发黄的地契上所记载的内容已成为过往,但逐渐模糊、简短扼要的字眼却让人们清晰地看到当时土地交易的情景过程、规则、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交易及纳税等情况,还有普通百姓的悲欢离合。尽管这些地契不会说话,但从字里行间,你能感受到立地契时买者家境相对富裕,志得意满,而卖者则可能是家道中落或者突遭变故,可以想象卖者当时签下自己名字时是一种怎样的沉重和无奈。一家人的命运荣辱就这样承载在一张脆弱的纸上,所以,持有者都很珍惜,像自己的命根子一样,一存就是几十年,上百年甚至几百年。这样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



(道光九年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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