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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个税实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由谁交)


1、股权转让个税由转让方自行申报缴纳存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例中,应当由受让方乙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木兰英华建议,如受让方因故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及时报告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告知转让方股东A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在该情形下,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股权转让价款偏低补缴个税受损失


根据第67号公告规定,如无第十三条所列的正当理由,符合第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同时上海税局明确,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提供的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申报缴税不及时承受监管风险


随着金三系统的上线和完善,工商信息与税务信息实现定期交换,税局对股权变更信息也将掌握的更详细和及时,木兰英华建议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要考虑上述规定对股权交易的影响,避免超期申报缴税带来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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