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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品收购个人怎么交税(个人销售废旧物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经营废旧物资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中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地。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个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不在免税范围内,应该照章纳税。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条件并在申请退税时提供上述资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方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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