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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制作属于提供劳务收入(劳务广告制作费与广告费的区别)



不保证真实,不保证正确。


务请读者不要盲信。


务请读者自辨。




一、为什么会争议是否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规定,在具体理解与把握上,确实有难度。




2、先看具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项目,其实和生产经营的具体项目是重合的。


特别是经营所得的最后一条,兜底规定,更是把一切个人经营活动都包括其中。


比较容易区分为劳务报酬所得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竟然是经营所得第二条。




4、薇娅有团队,有自己的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这是典型的经营所得。


甚至有人断言,薇娅不可能有劳务报酬所得,只能是经营所得。




二、外围判断




(一)薇娅在税收上有非常专业的团队。




薇娅丈夫致歉信中提到:


“我深知我们在税务上并不专业,因此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帮我们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


在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到岗后,发现税务统筹有极大风险,于是自2020年11月至今,我们终止了所谓的税务规划统筹,按照45%个人所得税率全额缴纳薇娅相关税款,并主动补缴在此之前的不合规的相关税款。”




1、“专业机构”


2、“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




3、尤其是“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


这是经历过13.41亿元税案后的评价。


我理解,是完全肯定的评价。




(二)税务机关完全正视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模糊(或者说政策把握上的难度)。




1、先看相关新闻报道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21-12-20 15: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2、归纳一下三项违法事实


(1)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


(2)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


(3)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3、税务机关并列了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兜底规定。



4、我相信,


税务机关在新闻中正视了这个政策模糊点,薇娅有“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


税务机关判断薇娅取得的是劳务报酬所得,应该是经得起推敲的。




(三)税务机关调查的非常专业。




薇娅致歉信中提到:


“在自查和配合调查期间,我将我的收入结构、收入来源都向税务机关汇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1、“收入结构”


2、“收入来源”




3、薇娅这个汇报,应该是税务机关调查中的要求。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的判断,是税务机关深入了解薇娅个人所得的经济实质后,依据证据和事实做出的理性判断。




三、薇娅具体业务情况的猜测




(一)基本情况猜测




1、薇娅的网上直播间,是淘宝公司的。


2、薇娅的招商团队是谦寻公司的


3、薇娅的实物直播间、直播间的所有服务人员,是谦寻公司的




4、薇娅和淘宝公司,就是业务关系。




5、薇娅和谦寻公司,也是业务关系。


(股东是其丈夫、兄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但不会影响业务关系的判断。)




(二)个人所得类型的判断




1、薇娅在淘宝公司、谦寻公司提供的直播间工作。


2、薇娅和淘宝公司、谦寻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是它们的雇员。


3、薇娅只提供表演、广告、介绍服务等劳务报酬所得事项。


没有招商、发货、配送、售后等等一系列的经营事项。




4、薇娅的佣金、坑位费,就是广告、介绍服务等劳务报酬项目的所得。(可能与淘宝、谦寻分成)




四、税务机关的处罚情况的分析




(一)处罚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发布时间:2021-12-20 15: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1、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


2、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


3、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




(二)分析




1、隐匿收入是大头,共5.58亿元。


(1)“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


(2)“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2、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1.16亿元


“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




3、佣金有两个取得渠道


(1)“从直播平台取得”


(2)“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




4、坑位费是“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




5、估计


(1)“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这个收入不容易隐匿。


故“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




(2)“从直播平台取得”,这个收入比较容易隐匿。


或者说不容易被发现。




(3)“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也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


故“未依法申报纳税”。




五、结论




1、劳动与劳务的分别


(1)劳动是雇佣关系,有从属、主从关系的意思。




2、劳务与经营的分别


(1)经营要做一系列的工作,投资、场地、生产、购销、雇工、管理等等。


(2)劳务则比较简单。只做一项或几项类似的工作。比如薇娅在淘宝公司的网上直播间、谦寻公司的实物直播间,为谦寻公司招商的产品做介绍服务、推销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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